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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婚前财产协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撤销?
来源:张盛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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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实行婚前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效的婚前财产约定必须下列条件:(一)约定时男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对协议的内容出于真实的意愿而订立;(三)约定的内容合法,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四)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采取书面形式。根据上述规定,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时,一方或者双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一方或者双方不具有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订立的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不合法、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例如,一方受欺诈、胁迫订立的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属于显失公平、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权处分了第三人财产的,都属于可撤销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财产协议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只能主张协议的该部分条款无效,不能对整个协议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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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盛林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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