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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吗
来源:邬晓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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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首先,经工会或劳动者的协商程序不可单方决定;其次,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即上述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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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邬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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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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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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