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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论(第三部分)
来源:徐桂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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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在行政诉讼中确立级高不审查原则的考察
    (一)等级之辨
    提到等级,往往与封建糟粕联系起来,把种种罪恶的根源加诸等级之上已成为一种思维定式。特别是原始社会末期逐渐形成的宗法等级制度和维持封建社会等级制度的“礼教”受到的批判尤甚。等级果真如此吗?《辞海》释义:等级是按照质量、程度等而划分的级别。那么这句话中的级别又是怎样定义的呢?级别是等级的次序。 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定义的:等级,按质量、程度、地位等的差异而作出的区别;级别,等级的区别。 两者涵义看起来很相似,但细分析还是存在差异的,等级重在差等,而级别看中分别,即等级最后的区别工作是通过级别来完成的,而级别的权威又是通过等级来体现的,故两者涵义总体区别不是很大。由于下文所涉等级概念的庞杂,鉴于理解的方便,笔者先从社会等级的角度切入,进而以探等级之全貌。
    1.社会等级简考
    (1)社会等级的概念剖析
    社会等级与等级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同时社会等级也是等级这个“大家庭”中最典型的代表。对于社会等级制度,施治生、徐建新先生是这样定义的:所谓社会等级制度,属于社会和政治的范畴,往往与社会成员的血统、身份、职业、财产以及婚姻和继承等相关联,决定着不同社会等级社会地位高低,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与义务的多寡,壁垒森严,界限分明,使整个社会呈现梯式的等级结构。
    说到社会结构,便不能不提阶级结构。列宁给阶级下了基本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报酬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 由此可见,阶级属于经济范畴,而社会意义上的等级属于社会和政治的范畴。两者既相联系,又互区别,本质上都反映了处于社会的身份地位,但在社会的实践中并非始终保持一致。往往在一个阶级中,包含着几个不同的等级,反之亦然。
    (2)社会等级的源流
    一般认为,在原始社会中,尚没有等级的观念。随着人类社会文明车轮的转动,到原始社会末期,社会开始出现分层,由此产生了等级的萌芽。古代国家之所以划分等级以至产生社会等级制度,究其根源,归结起来主要有:社会分工、血缘关系、财产分化、人身依附、征服战争、移民和宗教活动等等。 其中,社会分工、血缘关系、财产分化是影响社会发展的内在因素,而征服战争、移民和宗教活动等则属于推动社会等级发展的外来因素。这些因素在古代国家等级制度形成中并非单独起作用,而是彼此渗透,相互结合,共同发挥着推进的作用。
    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是父家长制家庭在文明时代的产物。据龙山文化遗址、仰韶文化遗址的发掘考证,学者推测此时已经出现了单个的家庭,父权制家庭已经在父系氏族公社时期产生。 大汶口文化遗址发现了或多或少,或有或无的随葬品,而皇娘娘台齐家文化遗址发现了殉葬的合葬墓,可以断定随葬丰厚的墓主应该是父家长。 随着文明时代的到来,父家长制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家族内部产生了严格意义的私有制,家族的父家长逐渐掌握了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的公共管理机构,因而具有了政治性。 学术界一般将夏启建立夏朝看作是中国国家诞生的标志,按理说夏朝在政治生活中应该存在着等级制度,苦于没有相关的资料,只能算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推测罢了。
    就目前掌握的考古资料来看,宗法制大概产生于商代末期。就商代的社会结构来看,已经满足了宗法制存在的基础。首先,商王拥有的家长权力巨大。其次,商王实行一妻多妾制。《史记﹒殷本纪》记载,商微子启为帝乙长子,但因其母地位低贱,不得即位,王位由母亲身份高贵的少子辛(纣)继承。 一妻多妾制的实行,使得区别嫡庶从可能变为必要。最后,商朝家族不断分化。在政治上,宗法制表现为分封制,而商朝同姓(子姓)、同氏(商王后裔)比较发达,比如商朝灭亡后被周罚作奴隶的就有“殷民六族”、“殷民七族”。 这就为分封提供了前提,甲骨文发现的某某侯、某某伯的称呼也提供了确实的依据。历史演进到周,此时的宗法等级制度达到了一座高峰,社会等级具有了普遍的意义,而且又具有了血缘的色彩。周通过完善宗法等级制度的内容,确立了嫡庶制、大小宗和丧服制的传统,从而将等级制度推向了新的高度。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完备的达到可以让设计者和执行者高枕无忧的地步,宗法等级制度也不例外。一方面,它必须维护大宗的地位,维持尊尊的原则;另一方面,它又必须加强小宗的宗法势力,平衡亲亲的秩序。倡导维护大宗的尊尊,势必要求集权,就会缩小小宗的势力。同时,倡导亘古不变的统治,加强小宗的势力,势必会腐蚀和瓦解大宗的地位。这一深层次的矛盾是宗法等级制度永远也解决不了的危机。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变革,宗法等级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一方面,周天子地位的式威与诸侯大夫的竞相僭越对宗法制度产生了冲击。从“天子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各诸侯之间相互征伐,社会经济和宗法系统因此受到严重的破坏。 另一方面,郡县制的兴起对宗法等级制度产生了更为深远的影响。郡县制使得原来世卿世禄的特权受到破坏,卿大夫宗法失去了土地的依托和权力的世袭,与公共权力相分离,随之而来的就是官僚制度的兴盛。比如商鞅的县制改革,在各县设置定额俸禄的官吏, 国王随时可以任免。战国时期,其他国家变法也均取消了贵族的世袭官职,世卿世禄制被废除。虽然特权被废除,但是宗法等级制度的内容却得以保留并接受儒家思想的重新塑造构成了漫长封建时代的核心,终使封建等级制度达到顶峰,比如嫡长制、丧服制等等,而且宗法等级的分封制所蕴涵的公共权力也以另一种非世袭的姿态——官僚制度的等级身份展现在历史面前。
    那么,其他国家古代等级制度是如何流变的呢?在施治生、徐建新先生主编的《古代国家的等级制度》中,他们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印度的种姓制度是最典型、最完备的等级制,这种等级制源于世系社会的社会分工,又有财产分化以及其他缘由,才逐渐形成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等级。古代伊朗的种姓制、古代日本的身份等级制和越南村舍等级制也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财产分化的基础之上的。而古罗马的平民等级的起源历来众说纷纭,一般认为是血缘关系、社会分工、财产分化、征服兼并和强迫移民综合作用的结果。至于阿拉伯帝国的封建等级制则具有明显的军事征服和宗教色彩。
    (3)社会等级的维持
    在古代国家划分等级和等级制度最终定型这一过程中,国家和法律、宗教以及等级制度自身的性质都起着关键的作用。
    首先,各国古代的帝王为了维持等级序列,巩固自己的统治,大多颁布敕令、法律甚至法典来对各等级的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等级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比如《汉谟拉比法典》、《摩奴法典》等。希腊城邦以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将等级制度加一制度化,而是形成一种习惯的等级制度。相比法律化的等级制度,习惯的等级结构更为松弛,不同等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表现得更为剧烈。
    其次,宗教在社会等级的构筑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婆罗门——印度教直接、公然宣扬和捍卫种姓制的神圣性;佛教虽对婆罗门和刹帝利等孰高孰低持有不同主张,但对种姓制度还是极力支持并加以维护的。基督教传播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伊斯兰教宣称穆斯林皆兄弟,但他们在当时都是维护既成的封建等级制。 中国虽然没有这样的宗教构架,但“睿智”的统治者依靠儒教的“礼”的思想完成了对封建等级制度的包装。通过国家和法律确认等级制度的合法性,以宗教阐述等级制度的合理性。这样,一方面起到了威慑作用,使各个等级按部就班,不敢越雷池半步;另一方面进行思想灌输,对各个等级进行教化,最终达到等级制度的稳定,统治秩序的永固。
    最后,等级所蕴涵的流动性也起到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古代等级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封闭性,但是,却不能否定等级制度内在的流动性。封闭性是就等级制度的外壳来说的,而流动性则是就等级的内容来说的。也就是说,等级并不排斥等级之间的上下流动,这不是对等级的威胁,恰恰相反,等级的流动可以使社会矛盾得以缓和,等级制度得以强化。古代的统治者在经验的总结上已经深深注意到该问题,比如战国商鞅通过军功来调整等级之间的流动,汉朝采用举荐的方式选拔人才,到隋唐建立起的科举制度一直延续至今。僵化的等级注定导致灭亡,而流动的等级更具生命力。
    2.等级的解析
    随着社会等级的源流分析的结束,跟着,社会等级便被历史的潮流推到了盖上等级最为完备最为典型的印章的封建时代。正如前文所述,社会等级仅是等级的下位概念,那么等级又包涵那些内容呢?
    笔者认为等级就其最基本的意义来说,就是指次序和区别,是宇宙中最能体现区别与序列的概念,是自然秩序最为现实的抽象。鉴于相关材料的有限和便于理解,本文将等级进行类分。根据是否存在递进差别的顺序(一般理解的等级都是存在递进关系的),等级包括无差别的等级和存差别的等级;而存差别的等级又可以分为社会等级和亚等级,同时,社会等级又可以划分为维持秩序的等级和国民性的等级。划分等级有很多标准,本文所探讨的等级,虽然很多涉及社会与政治,但非仅限于此,而是从更为广阔的视野来揭示这一亘古却被忽略的话题。
    (1)无差别的等级
    无差别的等级是在时间或者空间上一元性的次序,不涉及身份、地位、权力的叠加。不言而喻,自然界具有内在的规律性,所以才有了“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的道家观点。人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离不开自然界,她孕育了人类的灵感。比如古代“阴、阳、风、雨、晦、明”六气的思想以及“春、夏、秋、冬”四季的承接,这些都是在时间的领域里进行的次序的划分。同样,“东、南、西、北、中”的方位概念以及“上、下、前、后、左、右”六合的观点便是在空间领域里的次序分野。以时间和空间为基础的无差别意义上的等级概念不存在身份、地位、权力的附加,因此便没有通常观念中的等级特权与压迫,有的仅是一种维系次序的和谐。
    (2)存差别的等级
    所谓存差别的等级就是以身份、地位、权力附加至时间或者空间上的二元性次序。这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上文所论述的社会等级,而存差别意义上的等级却又不仅限于此。
    第一,社会等级
    社会等级本身暗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维持等级秩序一方对等级的建设和相对方的服从,本文将其称之为秩序性等级;一是作为被等级制度所规范的一方对等级的依附和相对方的压迫,本文将其称之为奴性等级。
首先,官僚制度的等级秩序考察
    宗法等级制度的分封制进入封建社会在诸侯争霸急需中央集权的作用下嬗变为不以世袭加身的官僚等级制度。商鞅变法后建立的赐爵制度强调“不官无爵”,显示出官爵合一的特征。但秦代的官爵合一在秦统一之后发生了变化,至东汉官爵逐渐分离,最后导致二十爵的消失,以选官、考绩、等级秩序等制度的成型最终把官僚制度推到比较完善的水平。
    秦始皇在中央设立不能世袭的三公九卿的职务以辅佐朝政,各有级别,各有职权,互不隶属,互不侵夺,分工明确;在地方设立郡县,设立各级地方行政官;从中央到地方构成一个机构严密而严整的体系。所有官员由皇帝为首脑的中央朝廷任免和调动,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奠定以后两千多年的官制基本模式的官僚制度。“自秦以后,朝野上下所行者皆秦制也”。 秦到清的官制变化比较大的是宰辅官制度和中层地方官制度,相对稳定的是中央政务官制度和地方基层组织。 
    其次,军制的等级秩序考察
    高度集权化的军事体系在古代是建立在君主控制最高指挥权的基础上的,指挥一个庞大的军队系统,不仅仅需要一套从中央到地方一层一层的军事管理体制,更需要建立一套结构严密的军事编制体系。其中,唐朝的编制体系就是典型的代表:

唐代军事编制表

编制

编员

统领

辖部

军、卫

2000012000

大将、大将军、大总管

依调兵数而定

军府、军营

9600800

将军、中侍郎、总管

82

1200400

都尉、子将、子总管

62

200

校尉

2

100

旅帅

2

50

队正

5

10

火长、火子


    秦统一全国后建立起高度中央集权化的军事体系,在皇帝绝对掌握军事最高指挥权的同时,强化了军队管理体制。原则上,凡调兵50以上,必须由皇帝的亲自批准,为了军事的需要,皇帝有时也给出征将帅以一定限度的调兵权,由皇帝赐予旌节。 军队的日常管理由各级长官负责,并且军营之内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树立起下级对上级绝对服从的军队纪律。
    再次,宗教与礼教的等级秩序考察
    宗教等级比较发达的首推印度,回到维持印度种姓制度的宗教,对其神话和宗教进行考察可以获得很多有益的启发。印度流传着丰富的创世神话,其中最为流行的是瓦尔纳 说,四个瓦尔纳从原始巨人的身体各部分产生。婆罗门从嘴里出生,刹帝利来自他的臂,吠舍来自他的大腿,首陀罗来自他的脚。 在确定等级关系中,婆罗门教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宗教意识形态构成了种姓制度的核心。没有婆罗门教就没有等级,就没有高低贵贱的标准。印度的佛教也把人分为六种,颜色是从黑到白,严格级别。 尽管佛教的道德品行和意识形态难以被印度社会普遍接受,但是仍然就等级制度给予了新的活力。
    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可见儒学对中国政治影响之深远,礼教为历代统治者所青睐。作为《春秋》三传之一的《公羊传》大一统思想经董仲舒的发挥,被汉武帝所采纳,由此儒教的思想被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而代代相沿。公元前723年,鲁惠公卒,庶出长子息继承君位,是为鲁隐公。《公羊传》的作者对这次权利变更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认为由隐公之弟桓公继位更为名正言顺。 《公羊传》的作者崇贵而抑长,认为贵高于长。大一统需要严格的等级制度来维系,君主的至上权位更需要尊卑的等级做根基。因而,传文作者把体现着君臣高下尊卑的等级原则作为第一要义和基本的政治原则。 等级原则在政治生活中表现为各种礼制仪节。礼制在维持君主专制的等级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遵循礼制受到褒扬,比如就宋楚泓之战,《公羊传》的作者对宋襄公战时迂腐的坚持仁义进行了表彰,称之“临大事而不忘礼”,“虽文王之战,亦不过此也”。 而对于违礼之举,则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谴责。比如:“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公羊传》鞭笞鲁君“初献六羽(佾)” ;在道德上进行抨击的同时,统治者在刑法上也进行了规定,比如“出礼则入刑,出刑则入礼”等等。另外,《公羊传》提出了“器从名,地从主人” 的命题将现实中的权力和等级分离开来,使等级上升为一般的政治原则。这意味着不论谁通过何种方式获得了最高权力,都必须把“器与名”放在第一位,必须按照等级的原则构筑政治秩序。儒家的礼法思想对社会等级的影响可见一斑。
    最后,奴性等级的考察
    鲁迅说中国只有两种时期,一个是暂时做稳了奴隶,一个是想做奴隶而不能。历史长了,奴也就成了性。通常认为封建等级都是奴性,不可否认等级中确实蕴涵着奴性的成分,但这也给等级造成不白之冤:一方面是作为封建统治者的压迫,为了维护统治,各朝各代的统治者往往超过了秩序的范畴,而将等级进行强化,由此造成了等级的压迫;另一方面是相对方的依附,与秩序相对应仅仅是服从便足够,但迫于统治者步步进逼的压力,农业社会“退一步海阔天空”的保守思想发挥了作用,往往由服从嬗变为对权力的依附,甚至主动的追随。由此观念形成的等级也就是奴性等级。
小结,社会等级的反思
    社会等级中的维持秩序的等级与奴性等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体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统治者的强势势必会造成被统治者的弱势,而朝代更替时期弱势者的反抗又往往能带来新任统治者等级的改良,因此便伴随着压迫的弱化,往往带来秩序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随着各个朝代稳定后的荒淫无度、君主集权的加强以及礼法的不断教化,压迫性便体现无疑,从而造就了奴性等级的发展。纵观中国历史,动荡的时期毕竟短暂,因此“奴”发展成“奴性”也就不足为怪了。
    奴性等级属于封建糟粕,鲁迅先生对此已经进行了无情的鞭挞,而维持秩序性的等级却存在着先进性的一面,对于国家的统一,构筑和谐有序的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外,等级制度本身并无病恙,关键是看控制等级的权力掌握在谁的手中,掌握在民主的手中自然可以发挥秩序的良性作用,而掌握在专制的手中,则往往发挥封建桎梏的作用。
    第二,亚等级
    介于社会等级和无差别的等级之间还存在一种次序,该次序不被身份、地位、权力所附加,亦不是无差别,而是以中性的时空递进关系存在于两者之间。在空间上,比如:合乡并镇等等,将地域的区划合一,形成一个更大的区域;反之,将一个区域划分为几块,这都属于亚等级的空间内涵。在时间上,最为典型的就是“三步走”等一些具有哲学发展意义的时间概念,他不是时间的简单交替,而是具有递进性质的时间转移。
    3.等级的效用
    首先,无论是无差别的等级还是存差别的等级都是一种规范、衡平的次序。就等级最基本的涵义而言,维持事物的稳定与秩序是最根本的要义。中国的宗法等级制、封建等级制所体现出来的官制、兵制、礼制等等,莫不以一种秩序的姿态外显出来;而印度的四个等级同样也象金字塔一样稳定的矗立在这个南亚的国土之上。象梯田一样的宗法等级,象树一样的封建等级连同象金字塔一样的种姓制度形成一张秩序的网,而将社会这个复杂的机制梳理的层级分明,井井有条,收网于秩序的顶端。其他国家的等级制度同样也是为了维持统治秩序而建立,如果没有一个秩序的等级体系,可以想象国家如何维持?
其次,上文曾阐述过,等级无所谓善恶,要看控制等级的权力性质。将等级连同封建糟粕一起抛弃确实是不明之举,因为等级本身是无过错的,但为等级所注入的某些人为的权力因素却值得商榷,各学者批判的本意应该是这些东西,但往往是连同等级一起批判了。等级就是一种次序,次序如何有善恶之别呢?统治者需要次序的稳定,而加诸其他因素,这或许是等级应该受到批判的根源。反之,如果等级的序列掌握在民主权力的手中,难道不是更好的发挥秩序的作用么?既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又能洗刷等级的不白之冤,而且还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一举多得,岂不美哉?
最后,等级的权力次序之别具有正当性。《公羊传》的“器从名,地从主人”说,周公旦的“惟命不于常”说 ,“天命靡常”说 以及陈胜、吴广起义杜撰扶苏 等等,无不体现出一个涉及正当性的问题。虽然“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提出看似很具有血性,但是却失之正当;因为若不能把扶苏杜撰出来,自然谈不上《易经》所谓“师贞,丈人吉”的正当性与正义性。同样,三国曹操从未行废帝之举也说明了正当性的重要。那么如何才具有正当呢?通观中国的历史,正当性是以血统和等级来维系的。血统自不待言,皇族的血统历来都被正当性所引用,比如利用明朝皇族血统行“反清复明”之事等等。那么等级的正当性体现在哪呢?那就是上级对下级的权力,下级对上级的服从。从古至今,从未听说过下级统领上级,下级管制上级,下级审判上级。但是在“行政化”法院的今天下级审判上级的情况却已经出现了。如何解决,如何恢复正当?确实是发人深省的。
    (二)确立级高不审查原则探析
    1.级高不审查原则涵义解析
    级高不审查就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就原告起诉被告行政机关的级别高于该法院本身整一个级别以上,告知原告向上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则。级高不审查是就人民法院方面来说的,是建立在等级的秩序性基础上的,是建设性的等级在诉讼中的具体落实。
整一个级别以上即本案行政机关的级别高出受诉法院级别一个级别以上,不含半个级别。换言之,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副厅级,其审理以正厅级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则符合级高不审查原则的规定,而该市某县的基层法院属于副处级,审理该案件,因被告行政机关的级别高于受诉法院一个半级别,则违背级高不管辖原则,告知原告向上一级法院起诉。在上述这个例子中,是相差一个半级别,告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但是,相差两个级别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此时出现向该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是以副部级或正部级行政机关为被告,那么该基层人民法院则要告知原告向本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满广州市规划局对其作出的1500多万元行政处罚,“金满家园”的投资方——金满公司将市规划局告上法庭。2007年3月22日,被称为广州集资房第一案的“金满家园”案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金满家园”位于白云区石井镇沙凤村马头岗地段,共建有2幢9层、1幢10层的住宅楼。住宅小区于2000年前后建成后,开发商打出“绝对商品房”的广告向社会发售。2005年7月,市规划部门调查认为,“金满花园”集资房是“采用提供虚假建设时间、虚假测量图纸等欺骗手段”,骗到规划部门按穗府(1997)48号文对集资房处理的规定而得到行政许可,故撤销了该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7年2月6日,市区规划部门进行听证后对金满公司作出1553万元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交的话每日滞纳金达40多万元。金满公司将发出处罚决定的市规划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规划部门撤销处罚决定。此案也成为广州集资房第一案。
    抛开案件本身,仅仅考察该行政案件的管辖,不难发现,广州市规划局属于副厅级单位,而越秀区法院属于副处级单位,整整相差了一个级别。这样的管辖即使结果能够保持客观公正,但相差了一个级别的“低审高”给人的公正感又会打几折呢?相反,在级高不审查的原则下,该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言而喻,此时人们对该案得到公正判决的信心无疑提高甚多。
    2.级高不审查原则确立之利益考
    (1)正当性的需要
    前文就此曾做过论述,下级审理上级,即便不是一个系统,但是仍然造成正当性的失却,很难给人信服。特别是在诉讼中,法院作为中立第三人,如果不能树立其公正审判的形象,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案件当事人,甚至危及到社会对法律的信仰。
    一方面,实体正当的要求。级别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目前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常常遇到一边是国家赋予的神圣的审判权,一边是级别高于自身的行政机关的情形,法院如何能在衡平两者的基础上保持中立并进行公正的审判已经成为了摆在法律面前的一道难题。另一方面,程序正当的要求。具体案件中,级别相对低的法院审理级别相对高的行政机关从等级最普遍的意义上来说就已经违反了正当性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诉讼之中,更难以在形式上给案件当事人增添公正的信心和勇气,同时也难以就程序的公正给社会一份满意的解释。
    确立级高不审查原则,使等级一般意义上的正当性得到体现,落实到具体诉讼中,在实体上使审判结果更接近于公正,在程序上能给当事人及社会第三人以公正的形象。
    (2)提高审级的需要
    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级别较低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能使行政案件脱离行政机关的辖区干扰,又符合“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权行使的惯例。同时案件相对集中,可以解决目前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少司法资源闲置的矛盾,符合管辖权设置“法院负担适当”的原则。 现阶段基层人民法院负担了绝大部分的一审案件,由此造成所审理案件的行政机关往往级别较高,产生了种种弊端。 因此,将级别管辖的审级提高,对于解决目前诉讼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审判的公正,落实法律的公平,实现社会的和谐有着更为深层的涵义。而级高不审查为提升审级提供了理论的支撑,使审级的提高建立在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之上。
    (3)文化观念的需要
    儒家文化中的礼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中处于灵魂、核心地位,而礼的核心又是封建帝王的家天下和等级尊卑制。自古以来中华就被称为“礼仪之邦”,受源远流长的儒家思想的影响,礼渗透到社会的礼仪、礼俗等各个环节之中,等级的次序更是深入民心。从社会生活的生、冠、婚、死、丧、葬、祭到日常生活的逢年过节儿女向父母问安,下级晋见上级,官员晋见帝王,军队管理、行军布阵等等,无不体现着礼的作用,体现着等级的次序。违反礼的等级秩序,不仅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儒家文化的三礼——《周礼》、《仪礼》和《礼记》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至今,虽然礼仪在各方面都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是我国仍然是个重礼的国家,重秩序的国家。上至国家生活,下至民间,无不如此。体现在行政诉讼中,级高不审查原则亦是合乎中国传统的礼俗精神的意旨。
    (4)国情的需要
    众所周知,中国社会是个乡土人情社会,即便在科技发展的今天,社会早已脱离了农业生产的狭小空间,但乡土人情观念在中国人民的内心中已是根深蒂固。生活中的人情,工作中的人际关系无不体现出中国乡土人情社会这个国情。
    费孝通先生说过:“在我们传统的社会结构里最基本的概念,这个人和人往来所构成的网络中的纲纪,就是一个差序,也就是伦。” 由此差序出发,以自己为中心形成水面的波纹便构成了差序格局,而中国几千年来恰恰又是圈囿于此。正是基于此,费孝通先生在谈到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时又指出:“每个要在逆旅里生活的人就得接受一番教化,使他能在这些众多规律下,从心所欲而不碰着铁壁。”“教化权力的扩大到成人之间的关系必须得假定个稳定的文化。稳定的文化传统是有效的保证。” 源远流长且唯一保持连贯的中国文化提供了教化权力的营养。“长幼之序也点出了教化权力所发生的效力。在我们亲属称谓中,长幼是一个极重要的原则,我们分出兄和弟、姊和妹、伯和叔,在许多别的民族并不这样分法。我记得老师史禄国先生曾提示过我:这种长幼分划是中国亲属制度中最基本的原则,有时可以掩盖世代原则。亲属原则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长幼原则的重要也表示了教化权力的重要。” 尽管不是唯一,但是长期处于教化权力的指引之下,这便使乡土人情中国在稳定的文化中诞生了稳定的权力,由此而萌发出了稳定的秩序。正是基于这种对稳定秩序的追逐的国情基础上,级高不审查的确立才既能体现教化的权力,又能创设教化的权力。
    同时,中国正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探索,市场经济正体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就如在荒芜的沙漠中刚刚诞生了一小片新绿,而这片新绿是要精心呵护的,而不是大刀阔斧的揠苗助长。这同时也是本文并不支持现阶段进行行政法院设置而主张确立级高不审查原则以提升级别管辖的一个原因。
    说明:本文引用文章皆有注释,但录入电脑中未显示,详至清华同方中国知网(CNKI)等主流数据库检索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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