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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来源:史玉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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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1、授权批准:

 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1】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报送以下文件:

    (一)战略投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二)战略投资方案(格式见附件2);

    (三)定向发行合同或股份转让协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书(涉及定向发行)或法律意见书;

    (五)投资者持续持股的承诺函;

    (六)投资者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声明,以及是否受到其他非重大处罚的说明;

    (七)经依法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该投资者近三年来的资产负债表;

    (九)上述(一)、(二)、(三)、(五)、(六)项中规定提交的文件均需经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由授权代表签署的还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及相应的公证、认证文件;

    (十)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原件,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文件应报送原件及中文译件。

    2 商务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后在30日内作出原则批复,原则批复有效期180日。

 投资者应在商务部原则批复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外商投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开立外汇账户。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战略投资的外汇资金,应当根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

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投资者应在原则批复失效之日起45日内,经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

 2、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

    (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3、投资者的要求: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4、战略投资的程序

 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三)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核准;

    (六)定向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

    (三)转让方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四)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者参股上市公司的,获得前述批准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外国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的外部程序是:首先获得商务主管部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向证交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完成这些手续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其他批准证书,并凭该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申请

战略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于10日内凭以下文件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商务部原则批复函;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四)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上市公司章程。

    商务部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5日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如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6、相关部门手续的办理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类型变更手续

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类型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变更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四)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核准变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企业类型栏目中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字样,其中,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2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外汇管理部门在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如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7、战略投资的管理

1】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

    (一)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二)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三)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四)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五)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2、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2减持比例低于25%的工商变更、外汇变更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外汇登记,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3】减持比例低于10%,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变更及外汇登记注销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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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史玉梅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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