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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委托人在国外,是否一定要参加开庭审理?
来源:鹰卓商务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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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一方在国外或双方在国外,委托中国境内的律师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的数量日益增多。那么,在离婚案件开庭时,委托人是否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呢?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不能表达意志的,主要是指当事人患有精神类疾病,经过相关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国外,属于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需要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起诉状;若委托人原系在国内,开庭时不在国内时,可向法院申请做笔录记载对律师做特别授权,由法院做笔录后,再由受托的律师全权进行离婚诉讼,但仍应提交婚的意见。实践中,若为原告,起诉状系原告亲笔所签,可视为当事人的离婚意见。对于被告的代理人,则需要提交书面的离婚意见。

综上,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若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可委托国内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相关书面材料(授权委托书等)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如果当事人持中国护照,只需我国使领馆办理公证手续;如果为外国护照,则需要先在本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之后,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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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卓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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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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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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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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