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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机动车未过户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赔偿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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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机动车未过户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这样咨询问题,即一方将车俩出售给另一方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买车方日后出现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将卖车一方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对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衷震律师现就此作一个专题解答。

机动车名义所有人将自有车辆卖给对方后,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交付对方使用,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运营中获利,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其不应对该机动车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双方购车未办理过户,属违法有关行政法规行为,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受行政法规调整。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

1、《侵权责任法》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2月8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批复》(2001年12月31日)“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师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年12月25日)“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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