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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
来源:史玉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9
浏览量:35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承包人转包、分包的法律处理: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三、承包人垫资的法律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支付利息。

 

四、劳务分包的处理: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

 

五、发包人、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发包人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七、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八、工程结算: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当事人可以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

 

九、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如果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设工程价款的界定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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