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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名单侵犯了谁的权利?
来源:李燚律师
发布时间:2006-10-23
浏览量:775
“凶宅”名单侵犯了谁的权利?
来源: (律师)李燚  2006-9-21 10:59:34   关键字: 隐私权

    如今网上流传一个帖子,版主揪出南京“凶宅”名单。(“凶宅”:曾经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一些“凶宅”的说明上不仅详细标明具体门牌号,还写明了之所以成为“凶宅”的原因。这样网上公布名单是否侵犯卖“凶宅”者的权利呢?南京某电视台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李律师,李律师对此发布了以下观点:

    第一:网上公布所谓的凶宅档案出发点是好的

    买房居住的目的就是为了有一个安身之所,能住得安心、舒心。如果房屋里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那很可能房价就要大幅贬值,甚至买房人都会避而远之。而现实中大量的卖房人或者中介公司隐瞒房屋在出卖前的实际情况,没有尽到详尽的告知义务,显然违背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出发点是好的,公布凶宅档案是实现买房人知情权的一个途经。

    第二:但是,网上公布凶宅名单甚至公布房屋成为“凶宅”的原因,实际上已侵犯了死亡事件的当事人及家属的个人隐私,并且也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隐私权。房屋所有人有义务将房屋实际情况告知买房人,但并无义务告知普通社会公众,社会公众也无权利获知该信息。

    第三点是我的建议,建议通过官方途经建立凶宅档案,仅购房人可以查询相应房屋的历史情况,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好的实现买房人知情权,同时也避免公民隐私权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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