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丹律师亲办案例
以借款之名掩盖购房之实的法律风险
来源:原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8
浏览量:419

最近众多房地产中介人员致电本律师,询问限购令规避之道的法律风险,本律师将来电咨询中比较独特的情况阐述如下:


    乙方欲购买甲方的房产,因乙方属于限购令的限购范围,即使一次性付款,也不能将房产直接过户至自己名下,于是中介同甲乙双方商量,以借款之名行购房之实,具体操作如下: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双方至银行做首期款监管,然后甲方向乙方出具虚假的借条(借款金额为房产证登记价),乙方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就债务纠纷达成和解,甲方无力偿债,愿以名下房产(乙方欲购买房产)抵债给乙方。然后,乙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工作人员持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再将未支付的购房款转账至甲方账户,并将房产证办至自己名下。甲方收到购房款项后,还清担保公司赎楼贷款,乙方办出房产证后,再拿房产证去银行做消费贷款。双方交易完成,甲方、乙方、房产中介均达成各自目的,皆大欢喜。


 


原丹律师郑重提醒:


上述交易方式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本来甲方没有向乙方借款,但因甲方出具无借款事实的借条,双方又通过诉讼方式将这一虚假的借款事实转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无到有,甲方需向乙方偿还借款。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法院调解书很容易成为乙方拒付购房款项的抗辩依据,这一交易方式明显对甲方不利。


   本律师认为:如果买方本身不符合限购令的购房条件,在签约时一定要谨慎,最好不要采取此类方式购买房产。


以上内容由原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原丹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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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原丹
  • 执业律所:
    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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