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简称《新民诉法》)于2012年8月3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审议通过后,已经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民诉法》的一个重要变化就在于首次提出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概念。
首先,简要介绍一下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国的司法体制长期以来施行的是“二审终审制”的审理程序(区别于美国的“三审终审制”),既一审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有一次上诉的机会,待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成为终审判决。而对于“小额诉讼”,则首次明确适用“一审终审制”的审理方式。
要求 | 说明 | 法条 | |
1 | 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 既不含刑事、行政案件 | 《新民诉法》第162条 |
2 | 主要为“金钱给付”的民事案件 | 主要涉及费用支付问题,一般不涉及其它争议 | |
3 | 必须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管辖的案件 | 既在诉讼标的、是否有涉外因素等方面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要求 | |
4 |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 由于各地的年平均工资不同、且每年都在发生变化,所以这一要求也将因管辖法院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
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的主要优势包括:
1)
程序简便(无论是起诉、开庭、还是举证都比一般的诉讼程序要灵活、简便);
2)
诉讼费用低(按件收费,每个案件10元);
3)
审理时间短(一般1个月内审结,且施行“一审终审制”)。
目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对“小额诉讼”的审理,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是各地法院已经有一定的操作安排。如上海部分法院,已经明确七类争议可以适用“小额诉讼”审理:
① | 民间借贷、借款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② | 电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③ | 信用卡纠纷 | ④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⑤ | 部分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纠纷 | ⑥ | 部分劳动合同纠纷 |
⑦ | 拖欠水、电、燃气费等引起的(公共事业)纠纷 |
笔者认为,“小额诉讼”审理方式的出台,既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降低不必要的累诉、缠诉等情况的发生,也有利于降低企业及个人在一些简单案件上的成本及精力的投入,加速法治的完善。
当然“小额诉讼”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最终效果如何,笔者也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