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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证据突袭”法院采信依法获赔

作者:梅正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3-17 17:46 浏览量:756

亲子鉴定“证据突袭”法院采信依法获赔

 

 

 

         再次接到妻子刘某要求离婚的起诉状后,丈夫张某终于爆发了,在庭审中,张某当庭提交了一份隐藏了两年的亲子鉴定,鉴定书上赫然写着“不是父子关系”,妻子刘某顿时哑口无言,回过神后,刘某向法庭提出,张某在第一次起诉时并未提交这份证据,现在提交属于“证据突袭”,请求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审查认为,该情形不属于证据突袭,依法予以采信,并当庭宣判准予刘某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刘某向张某支付损害赔偿款3万元。
        原来在2004年,家住湘潭的刘某与香港人张某相识,张某在澳门赌场工作,月薪20多万,恋爱时,刘某每次都辗转于湘潭、香港和澳门三地之间,但两人感情很好,2006年,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10年7月,儿子出生,两人之间莫名的产生了隔阂,此后,张某长期不回家,夫妻俩感情逐渐淡薄。2012年3月,妻子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当时张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刘某给其一次弥补的机会,刘某同意,法院遂判决驳回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半年后,双方的关系依然没有得到改善,因此,2012年12月,刘某再次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案后,张某向承办法官表示不愿意与妻子离婚,且不会出庭应诉。在法官的劝说下,张某同意到庭,在开庭当日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原来,张某早在儿子出生后第八天,便提取儿子的唾液和头发,送香港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得知结果后,因为极力想挽救这段婚姻,张某便压住心中的怒火,对妻子只字未提。在庭上,张某说道“我早知道孩子不是我的,之所以没有将鉴定报告公布,是因为我对刘某仍有感情,只是这次离婚她态度坚决,我知道已无回转余地,这才将亲子鉴定呈堂。”随后,张某向法院提出要求刘某支付损害赔偿费。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存在过错,对夫妻感情的破裂负全部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说法:
        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对上述案件提交的证据,之所以采信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两次诉讼之间并不是延续关系,张某提出证据是由于开庭当日其选择了离婚,而以该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不属于证据突袭。二是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举证期限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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