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军律师亲办案例
庭前会议要明确案件争议点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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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笔者认为,刑诉法增加庭前会议程序的主要目的是消除可能造成审判中断和拖延的因素,以达到控辩审三方都对庭审的案件争议点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提高庭审质量和诉讼效率。庭前会议的价值追求在于对公诉权进行制约,因此,公诉人员在庭前会议中应以平等、互信、友好的态度,与其他各方人员积极沟通,尽量促进共识,求同存异。具体而言,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不能要求辩护人必须出示辩方掌握的证据。虽然庭前会议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加以确认,但刑诉法毕竟没有规定证据开示制度,辩护人也就没有法定义务在庭前向公诉人出示所有证据。也就是说,虽然公诉人可能比较反感甚至审判人员也不主张辩护人庭审中进行“证据突袭”,但实际情况是,囿于诉讼策略的考虑,辩方可能采取“程序突袭”、“证据突袭”等方式置控方于不利地位。所以,公诉人仍然要平和地应对辩方“证据突袭”,而不能以辩护人没有在庭前会议中出示为由拒不质证。 
 
      二、不宜对辩方的不同意见予以反驳。有论者认为,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之前要预测辩方对相关问题可能提出的意见,准备好应对之策,言下之意,就是公诉人对辩方提出的不同意见要做好反驳的准备。笔者认为这样做没有必要,因为庭前会议的目的在于以达到控辩审三方都对即将开庭审理的案件争议点做到心中有数,即明晰案件争议点和庭审重点,而不是要提前解决案件争议点。庭前会议存在意见分歧是正常的,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中应平心静气地听取辩方意见,做到心是有数,而不宜在会议中对辩方不同意见予以反驳。 

      三、坦然面对律师可以在庭前会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而不提出,却在法庭上提出该请求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有公诉人对于经过庭前会议已经决定不予排除的证据,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要求不得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排除请求;对于辩护律师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而不提出,却在法庭上提出请求的,建议法庭原则上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是法律没有规定辩护人必须在庭前会议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辩方有权在庭审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这就表明辩方有权选择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时机,可以不经庭前会议程序,直接在庭审中提出。 

      二是庭前会议并非对相关问题作出裁决的实质性处理程序。刑诉法规定的庭前会议程序仅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其功能不包括作出相关决定,该程序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也就是说,即使辩方在庭前会议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也只能是表明检方的意见,主持会议的法官一般不会当即决定是否排除。 

      综上所述,无论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还是在法庭上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都应坦然面对。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本来就负有审查非法证据的职责,所以自然早就应当做好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准备,如果公诉人自认为尽到了审查职责,确认不存在非法证据,对此成竹在胸,也就无所谓辩方何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相反,如果公诉人在这一问题上咄咄逼人,不仅显得公诉人心虚,同时也违背了理性平和的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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