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祥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遭遇306条款
来源:宋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6
浏览量:1008

张老律师遭遇306条款

1)故意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

2)利剑悬在头顶,辩护律师如何保护自己;

3)如引火烧身应及时寻求帮助。

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现年64岁的老律师张时孟在办理一起涉嫌贪污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对被告人提供的两名证人作了笔录,并提交给法庭。之后即被检察机关传讯。数日后被以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为由刑拘。现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案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一批全国知名律师将前往旁听,中国律师维权网将为张老律师提供救助。

1)、《刑法》306条对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等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这一条文一直被视为悬在刑辩律师头顶的利剑,不知道什么时候,它就会掉下来。李庄案发生之后,306条被律师界及社会有识之士广为诟病,迫于形势全国人大在去年314日的刑诉法修正案中,专条规定了辩护人若涉嫌触犯该罪,应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要看该行为的客观要件符合性,公诉机关应查明辩护人是否有上述行为。

同时也要看辩护人主观心态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刑法》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辩护人因过失向法庭提供了虚假证据要负刑事责任。因此,必须是故意触犯306条,才构成犯罪。为避免公权机关对律师任意入罪,《刑法》306条第2款特意明确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辩护人是否具有毁灭、伪造证据、威逼利诱证人改变证言的故意,应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2)然而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之下,对于这类案件很难得到公平、公正依法处理。辩护人在执业过程中,还是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严格依法办事,既不能故意作伪证,也不能因疏忽大意,被抓住把柄,而遭构陷。

对于客观证据来说,最好是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实在不方便的话,辩护人自行收集也可,但最好二名律师前去收,并且做好提取笔录,明确记载证物的来源和状况,有条件的最好录音录像。

对于主观言辞证据,特别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一定要万分慎重。最好的办法还是提供线索,然后申请法、检两院调查。如果他们不调查的话,也只能申请法了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万不得已要做笔录的话,一定要两名律师共同前往,尽量让证人自书,每个证人要单独取证。

3)如果实在无法避免,被立案侦查的话,一定要及时告知律所和律协,要求提供帮助。也可以请求公益性质的中国律师维权网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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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祥
  • 执业律所:
    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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