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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小刀被拘留三日如何维权
来源:宋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6
浏览量:867

携带小刀被拘留三日如何维权

1) 是否明知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

2)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如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可申请国家赔偿。

2013221日中新网报道,近日郑州某公司员工吴某因在钥匙圈上挂了一把从超市购买的水果刀,在前往公司开会途中,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民警查获,并被处于行政拘留三日。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网友纷纷质疑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涉案当事人吴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郑州市公安局某领导解释说,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吴某所带刀具符合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不知者无罪”,要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需证明行政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仍然实施之。就本案而言,需证明吴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系管制刀具仍携带。

从相关报道得知,吴某所携带刀具刀身仅长6.9厘米,系正规超市购得,该刀具说明书表明适用于水果、蔬菜、薯类的削皮。且吴某系将该刀具挂在钥匙圈上日常使用。通过以上情节,我们可以看出吴某明显不知道此刀具系管制刀具,而且也没有可能知道。因此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属违法行政行为。

2)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知道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公安局或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时可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若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作答复,可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因为对吴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已经实施,无法再行恢复,只能通过国家赔偿弥补所受损失及侵害。吴某可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在上级机关或法院撤销处罚决定后,再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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