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绎骁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的利息问题
来源:王绎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6
浏览量:1171

随着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合同的制定量也在不断增加并且十分繁杂,其中买卖合同纠纷占很大一部分,而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的争端比比皆是;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对此几乎没有深入研究,现实中许多错误做法亟待纠正。逾期付款利息是介乎于利息损失与逾期付款违约金之间的概念,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差不多,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相应欠款的利息,或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利率支付利息,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被称作逾期付款利息。我认为,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在人民法院判决时,判决书应当将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另外需要注意区分逾期付款利息与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是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所欠债权人的款项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利率计算的。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债务人不在判决书中要求的履行期限内向债权人支付欠款,对超过履行期限外的时间加倍支付利息的惩罚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另外一点是公民之间的无息借贷,它有逾期付款利息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其它不同的合同都要不同的时间规定。

二、计算利息的终点时间
在欠款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利息应当计算至债务人付款之日。但进入司法程序后,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却非常复杂,司法实践中各地差别很大。比如“起诉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实际付款之日”5种做法,甚至有些法院立案庭作出硬性规定,诉讼请求的期付款利息只能计算至起诉之日。本人认为这是不妥的,而应该从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兼顾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应当为判决书指定履行期满之日;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指定履行期内免去债务人被强制执行以及不被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在债权人没有自愿放弃诉讼期间和法院指定履行期内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如果依职权免去债务人支付诉讼期间和判决指定履行期内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对债权人是十分不利的,而且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都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内容由王绎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绎骁律师咨询。
王绎骁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8好评数8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与众意西路交叉口12号楼绿地世纪峰会11楼111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绎骁
  • 执业律所:
    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25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与众意西路交叉口12号楼绿地世纪峰会11楼11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