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四海律师主页
郑四海律师郑四海律师
139-6834-6108
留言咨询
郑四海律师亲办案例
新刑事诉讼法小知识节选(一)
来源:郑四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5
浏览量:1210

新刑事诉讼法小知识节选(一)

 

    刑事辩护制度作为重要的司法制度,其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诉讼结构的平衡,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最终关系到刑事司法的成败。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其中重大的改革包括:赋予侦查阶段的律师以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进一步扩大和完善辩护人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法条链接】: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权,可以委托辩护的时间以及公检法机关与辩护人的相应告知义务。

【条文对比】: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犯罪嫌疑人在公安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无权委托辩护人。本条将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即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同时还规定了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另明确要求,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立法理由】:

    原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实践中导致侦查阶段律师仅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基本的法律咨询等帮助,难以协助当事人行使辩护权。因此,本次修改将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行使。

述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该项规定与联合国有关文件确立的刑事司法准则相一致。如《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一切个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起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被告人或者被疑人,可以随时选任辩护人。

    上述制度设计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侦查程序的诉讼化改造。按照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侦查程序被设计成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而进行单项调查的行政追诉程序,被追诉方难以进行防御,更奢谈对抗。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法院也无权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刑事诉讼中侵犯人权的现象多发生在侦查阶段。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会见难已成为顽疾。此次修改允许侦查阶段委托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赋予律师在侦查终结有发表意见权,对改变单一追诉的诉讼结构,对侦查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起到一定作用。

    2、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因系被追诉对象,绝大多数处于羁押状态,且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基本上无太多的诉讼权利,其人格尊严难以保障。新刑事诉讼法允许嫌疑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以上内容由郑四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四海律师咨询。
郑四海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166好评数4
  • 办案经验丰富
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民生路599号明湖银座商务中心2号楼2001
139-6834-610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四海
  • 执业律所:
    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71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宁波
  • 咨询电话:
    139-6834-6108
  • 地  址:
    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民生路599号明湖银座商务中心2号楼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