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志全律师亲办案例
凤凰县公安局在处理少女遭猥亵坠亡案中,非法羁押询问受害人。
来源:谈志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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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在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少女遭猥亵坠亡案”案发当晚,丽丽被带至凤凰县公安局刑侦队。在笔录调查时,丽丽叙述了邱阿红来凤凰县的全过程以及自己遭受韩某性侵犯经过。在接下来几天里,作为受害人之一丽丽被当地警方强制扣留。

笔者认为中,凤凰县公安局羁押并询问受害人“丽丽”,系违法。案发时丽丽只有15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凤凰县公安局非法羁押受害人丽丽,即使适用继续盘问也显系非法。询问时也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另外,凤凰县公安局以丽丽家需支付1万元给死者当安葬费为条件,才能领走丽丽。也系滥用职权的非法行为。

附《少女遭民警等猥亵坠亡续:另一受害少女首度开口》http://news.sina.com.cn/s/2010-09-28/0602211838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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