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宁律师文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生“内乱”
来源:王建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7
浏览量:915

20128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在其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了一份公告,题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案件的管理公告》(下称贸仲委公告”。 贸仲委公告称自201281起,中止对贸仲上海、贸仲华南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并在公告中要求,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贸仲上海或贸仲华南仲裁的,自201281起,当事人应向贸仲委申请仲裁,由贸仲委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201284,贸仲上海和贸仲华南发布联合声明,对贸仲委公告作出回应。贸仲委和二个“分会”的争端,看上去是一场内乱,业界一片哗然,很多经常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当事人更是不知所措,担心仲裁程序的合法性而直接导致仲裁的无效。

 

“内乱”进展

其实,双方现在的冲突其实在2009年就埋下了伏笔。2009年以来,贸仲委开始酝酿修改《仲裁规则》和章程,想一统贸仲体系,贸仲上海和贸仲华南并不认同。20124月,贸仲委最新修订的2012版《仲裁规则》发布,双方的冲突正式表面化。贸仲委新的仲裁规则出台后,贸仲委通过其官网和媒体进行了公示,同时发表声明:“自201251起,贸仲委2012年《仲裁规则》将统一使用于贸仲委及其分会。”

贸仲上海和贸仲华南提出反对。2012430日,贸仲上海发布公告,对其“分会”的身份进行辩解。在公告中,贸仲上海称其是于1987425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是独立的民间仲裁机构,独立行使仲裁权。同时发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名册》。

贸仲委于51日再次发表声明,并发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致全体仲裁员的公开信》,称贸仲上海的上述行为没有法律效力,贸仲委将保留就相关事项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贸仲上海则于52日就此作出回应,称贸仲委2012年《仲裁规则》的出台,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瑕疵,并且:动机不纯“,旨在”获取更多的仲裁费收入”。

81,贸仲委再次发表公告,双方矛盾再次激化。在公告中,贸仲委指出,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贸仲上海或贸仲华南仲裁的,自201281起,当事人应向贸仲委申请仲裁,由贸仲委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即使约定由贸仲上海和贸仲华南仲裁的,也要归贸仲委受理。

该公告发布后,先前保持沉默的贸仲华南也开始表明态度,出面和贸仲上海于84日发表联合声明,称:“贸仲上海和贸仲华南的仲裁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约定,而非任何其他机构的授权,更不存在中止授权的问题。”贸仲上海和贸仲华南还认为,贸仲委此举“徒增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进而剥夺了当事人向其选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将使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裁决合法性及其实体权益方面承受巨大的法律风险”。

616,深圳市政府举行了粤港(前海)国际仲裁合作启动仪式暨深圳国际仲裁院揭牌典礼。深圳国际仲裁院即是贸仲华南的新名称。在此之前,深圳市政府也批准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的组成。

 

“分会”的身份谜局

对贸仲上海和贸仲华南的源起、法律地位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这原本应该是一个很容易回答的问题,双方却各持己见,使其成为一个谜局。

2012521,贸仲委在其官网上发表了一篇名为《贸仲委及其分会的法律地位和历史沿革》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贸仲委细数了自19544月成立以来包括名称在内的变迁,对两个分会诞生与发展的历史也予以详述。

关于深圳分会的由来,贸仲委称是根据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外经济贸易形势和开展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需要,贸促会、中央和广东省等有关方面认为有必要在深圳特区设立仲裁机构,就地解决一些与外商、港商经济贸易往来中存在的争议。之所以冠以深圳分会,是为了充分利用和发挥贸仲委成立近30年的实践经验和在国际上的信誉,并便于仲裁裁决在国内外的顺利执行,以利特区工作的开展。在此背景下,贸仲委的深圳办事处得以于19842月成立,随后于1989年更为名深圳分会,后又于2004年更名为华南分会,即贸仲华南。

对于贸仲委表述的这段过往,贸仲华南并不认可。贸仲华南官方网站的资料显示,贸仲华南于1983419由深圳特区政府设立,是深圳市政府直属的正局级事业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1984111日批准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特区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1994年仲裁法颁布后,贸仲华南也依法在广东省司法厅进行了登记。

简介中基本上看不出与贸仲委之间隶属关系,那为何贸仲华南的全名中会出现“华南分会”字样?

贸仲华南和贸仲上海的联合声明显示,1994开始,出于共同推广“贸仲”这一涉外仲裁品牌的考虑,贸仲上海、贸仲华南与贸仲委在1994年合并了三地独立的仲裁员名册,并合作制定仲裁规则。在1994年版《仲裁规则》中的第11条有这样的表述:“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不过,贸仲华南在声明中称,自成立到现在,在人事、财务、管理上都是独立的。1994年后虽是合作制定仲裁规则,但独立办案的权利则予以了保留。以往的裁决也都是以贸仲华南的名义独立作出的,作出的裁决也一直得到境内外法院的认可和执行。

可能也是为了摆脱“分会”头衔的困扰,借着深圳事业单位改革的契机,贸仲华南启用了新名称——深圳国际仲裁院。2010年该称谓得到了深圳市政府和广东省司法厅的批准,今年61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举行了揭牌典礼。贸仲上海称:“有关财务事宜,贸仲上海自设立以来作为独立仲裁机构,独立受理、管理案件,并独立作出裁决,在财务上从来与贸仲委无涉。”

 

利益驱动?

随着双方矛盾的激化,贸仲委在对外发布公告中止对贸仲上海和贸仲华南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后,也加强了在上海、深圳的布局,并在公告中公布了贸仲委秘书局在上海、深圳两地新的咨询和联络方式,这是贸仲委在两地新设的办事机构。深圳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还特别强调说:“如果坚持在贸仲华南申请的话,可能将面临仲裁结果不被认可或无法执行的问题。”

对于贸仲委的改革举动,贸仲上海方面则认为是动机不纯,是滥用其修订《仲裁规则》的权利,任意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从而增加其仲裁费收入。贸仲上海举出的例证就是贸仲委提高了仲裁费起点。其中国内争议案件的仲裁费起点由2005年的1350元提高至6100元。贸仲上海方面认为,费用的提高大大增加了小额案件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成本。此外,在贸仲委新版《仲裁规则》中,简易程序的金额由原先的50万元提升至200万元。

一直以来,作为中国大陆国际化和专业化程度最高的仲裁机构,贸仲委长期在涉外仲裁领域处于垄断地位。不过自1994 年仲裁法通过后,贸仲委逐渐失去了对涉外仲裁案件的垄断资格,在人、财、物上保持独立的贸仲上海和贸仲华南与之基本上形成了既合作又竞争的并存格局。

依照惯例,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贸仲委、贸仲上海或贸仲华南进行仲裁,以申请人首先作出的选择为准。不过根据此次贸仲委的仲裁新规,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将统一由贸仲委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这就意味着贸仲上海和贸仲华南将丧失大量的案源。

当事人的困惑

在这场持续数月的纷争中,最为困惑的则是诸多的当事人。当事人关心的是:直接在上海分会或者华南分会的仲裁申请,以及分会的仲裁程序、裁决,是不是会真的不被认可或无法执行?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密切关注该事件的进展。期待国务院层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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