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宏律师亲办案例
售车未变更交强险 保险应赔偿
来源:沈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4
浏览量:409
 

【案情】

201012月王某驾驶小轿车在苏州某主要干道上行驶,由于车辆行驶速度较快,刹车不及,将正常穿越马路的秦某撞倒,造成秦某手臂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事后交通部门认定,王某负全责。而在后期的事故理赔时,发现该车辆为王某从他人转手过来,虽然办理了车辆过户,但是没有办理交强险变。秦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予以拒赔。

   【分歧】

    车辆转让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辆转让须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王某未办理变更手续,意味着其不是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一方主体。保险公司拒赔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设定于该车辆上的交强险保险利益依然有效,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并非拒赔的法定理由。保险公司应该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可以看出,车辆所有权转移应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是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但未办理是否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呢?该条文并未规定未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该条规定立法本意是规范交强险合同行为,对此,保险公司不应当作出有悖于立法宗旨的解释。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同样,为了保证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的连续性,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变更也无须保险公司同意,所有人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由此可见,车辆所有权人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只是法律规定的例行手续,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失效。即使按照《交强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车辆所有权人变更,属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但保险公司拒赔,必须先解除交强险合同,依照《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如要解除交强险合同,得先告知车辆所有权人,在车辆所有权在规定期限依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依照《交强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仅以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拒赔的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从交强险的概念、功能和创设目的来看,交强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是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创设的目的是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助,其和商业第三者险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交强险是通过强制性和社会性的方式来分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所受伤害形成的损失,是救助性的,并不具有营利性,而第三者商业险则是纯商业性的,保险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因此,交强险救助性的特征决定在交强险合同存续期间,无论车辆所有权是否变更,只要不属法律的免赔情形,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从交强险投保对象来看,交强险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助的,针对的是一切因投保车辆而受害的第三者,交强险随车而非随人,应当遵循的是“随车主义”,只要交强险合同成立,无论车辆所有权人如何更换,交强险均是随着保险车辆转移,办理变更手续只是为了完善交强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不能因车辆所有权人未办理变更手续而拒赔。

综上,车辆转让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仍应赔偿,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秦某予以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以上内容由沈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沈宏律师咨询。
沈宏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925好评数24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昆山市人民北路61号金城商苑5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沈宏
  • 执业律所:
    昆山海联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1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苏州
  • 地  址:
    昆山市人民北路61号金城商苑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