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倩律师亲办案例
1万嫁妆购房离婚怎么算 一官司调解填补法律空白
来源:李倩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4
浏览量:562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夫妻结婚时女方的嫁妆已不再局限于原来的金银首饰、家用电器等财物,稍有实力的父母嫁女时,出手就是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现金,这些钱拿去购房购车都有可能。

昨天,丰都县法院向重庆晚报公布了一起目前尚属法律空白的嫁妆官司。女方父亲当初给了1万多元现金嫁妆用于购婚房,到离婚分财产时,双方为这笔钱该怎么算闹上法庭,法院最后调解由男方补偿女方4万元。

起诉要把婚房分成三份

承办法官称,李先生和赵女士于2003年相识恋爱,2006年登记结婚。结婚前,赵女士已为丈夫生下了儿子。

200312月,李先生在准岳父老赵的公司购买了1套房屋,当时房子市场价为5万元。李先生差1万元房款,由于房产公司差老赵1万元工资,老赵就用这1万元工资来冲抵准女婿的房款。购房第2年,李先生又向准岳父借款1500元,他和赵女士一并向准岳父出具了一张借条。

李先生和赵女士的婚姻并非一帆风顺,他们先后打了两轮离婚官司。20126月,赵女士向法院起诉,打第2轮离婚官司。这次,丰都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2人离婚。

法官称,官司中,赵女士谈到房屋有她父亲1份,鉴于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法院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为此,赵女士在离婚后,把前夫李先生告到法院,要求把当初的婚房平均分成3份,由她及她父亲、前夫平均分割。

法庭审出一桩嫁妆官司

一套夫妻共同财产,女方父亲怎么会站出来分1份?法庭为此必须把涉案房屋出资问题搞清楚。

赵女士告诉法庭,涉案房屋当初购买时,她父亲出了钱,现在离婚当然要分。父亲当初承诺,如果以后她和李先生结婚时未置办嫁妆,这1万元借款就不还了,作为给女儿的嫁妆。如果办了嫁妆,这1万元要还。

法庭向赵女士父亲调查时,老赵的说法和赵女士说法一致,并表示这笔钱是送给女儿个人的。

李先生也承认这1万元借款转为嫁妆一事。但是,他对嫁妆提出了另外的说法。他认为,嫁妆不存在增值,女方陪嫁的嫁妆在离婚时就应由女方原物拿回。所以,他只应退还1万元。不但前岳父不能分,赵女士也不能分这套房屋。该房是他婚前财产购买,属他个人所有。

嫁妆得了3万元增值收益

法官称,鉴于各方争议较大,他们开始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现在这套房屋市值大约30万元,所以在做赵女士调解工作时,赵提出不要房子,但要对方补偿10万元。

法官称,经过反复做思想工作,赵女士愿意降低门槛。李先生也从当初只愿还1万元,到最后愿意补偿4万元。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先生当庭用4万元现金兑现。

年代不同,嫁妆各异

2000年后

陪嫁的三大件又升级了,是房子、车子、票子。首饰也由普通的金银首饰变成了带钻的。在农村,陪嫁的还有摩托车、农用车等。

上世纪90年代

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等首饰,房子搞个简单装修,外加彩电、洗衣机或摩托车、录像机、影碟机,这个排场堪称豪华。

上世纪80年代

有了新三大件,即单门电冰箱、黑白电视机、单缸洗衣机。

上世纪70年代

结婚时兴添置三大件,即自行车、手表、缝纫机,加上收音机,合称三转一响。如果这些东西都具备,新郎新娘准会成为人人羡慕的对象。

上世纪60年代

结婚开始流行定制家具。不管是农村还是城里,有条件的都要请木匠做个大木床、大衣柜和桌子、椅子等家具。

上世纪50年代

结婚基本上不用准备什么,大红铺盖,摆几桌酒席。条件好的,还是有脸盆、镜子、毛巾之类的日常生活用品。

法官释法

法官介绍,近年来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因房屋分割问题产生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多。

如今年轻人结婚,一方凭个人实力购房的并不多,更多的是双方共同背负买房的压力。一旦婚姻解体,房屋分割问题就难以解决。现有法律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规定,并未涉及女方婚前用嫁妆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的相关规定。

法官认为,本案中的嫁妆费没有用于购买其他消费性用品,而是投入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并未像其他嫁妆那样遭到损毁或者贬值,反而出现增值,所以不能单纯归还嫁妆款,而应随着房屋升值而增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自然增值部分应归个人所有。

律师建议

大额嫁妆最好做公证

法律只是条条框框,不会对生活中的每个细节都有规定,而社会生活比较复杂,所以处理起来劳神费力。建议做婚前财产公证、律师见证,签订明确的协议。这样,一旦出现争议,按事先约定办,可以很好解决问题。

嫁妆属于个人还是双方?

现代社会,男女双方都可能有嫁妆。不管是现金、存款、贵重首饰、汽车、房产,还是其他形式的财物,嫁妆都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这种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赠与时父母的意思表示。如果仅表明为赠与自己孩子一方的,按婚姻法的规定即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明确说是送给小两口的,就是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父母一般都是赠与自己孩子,专属于一方,因此一般作为个人财产处理。这符合社会生活习惯,也符合公平原则。现行婚姻法已经明确,父母表明为赠与自己孩子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嫁妆款购房如何写户主?

夫妻离婚时如果对双方出资存在较大争议,扯起皮来很麻烦。如果房屋是男方出资,女方也用嫁妆款出资,最好在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这有两个好处:一是出资事实与所有权人一致,二是离婚时处理不容易发生争议。

另一种情况是购房时,全部由一方父母出资,房产证上写的是夫妻双方名字,父母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种情况下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赠与的意思表示一旦履行,再反悔是不允许的。所以,一方出钱,而房产证上写上另一方的名字,一定要清楚法律后果。离婚时,要按共同财产来处理分割。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出资购房,房产证上名字也写出资方,但是另一方用嫁妆等出资装修,离婚时怎么办?许小龙称,用嫁妆装修一方要想取得房产是困难的,但是毕竟出了资,所以应考虑适当补偿。补偿数额应考虑出资数额和增值因素,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嫁妆款投资亏了怎么办?

如果嫁妆是父母对一方的赠与,那么风险责任应当属于财产所有权的一方。例如,购买私家车差钱,女方用嫁妆款补足,或者用嫁妆投资却出现贬值,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应根据离婚时财产现状来分割。这个处理原则已经将投资亏损、贬值考虑进去了,亏了就亏了。

从另一方面来说,债务应当作为财产处理的一个部分。比如一方用嫁妆做生意,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结果亏了,离婚时欠有债务,那么应当属于共同债务。

以上内容由李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倩律师咨询。
李倩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88好评数21
  • 服务态度好
济南市历下区玉兰广场2号楼11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倩
  • 执业律所:
    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28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济南市历下区玉兰广场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