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升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业务基本素养
来源:李东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25
浏览量:1687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业务基本素养

 

序言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第十条第1项确立了“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的基本人权原则;其中第十四条第3项个体确立了刑事案件被告人所应当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迅速地获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所选择的律师联络;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询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不能被强迫自证其罪。

2、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权、知情权、申诉控告权、自行行使或通过律师行使的辩护权,及受到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制度的基础

1、“无辜者假设”和“涉诉人假设”理论:基于保障人权的理念,采用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被指控者有申辩无罪的权利;因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均有可能受到错误指控而身不由己地牵涉到刑事诉讼中去,甚至是“最诚实、最受尊重的人也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人”,因此,维护那些已经成为涉诉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为整个社会成员提供安全保障,一旦涉入刑事诉讼,每个人都有权要求行使获得辩护的权利。

(1)《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2项:“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2)《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

三、刑事辩护的目的

1、对抗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犯罪指控,即否定指控或削弱指控的严厉性。

2、只有通过控辩双方的全力对抗,才能发现事实真相,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

3、辩护的是被告人的权利,而非被指控的罪行。

四、辩护方法

1、要求审判的中立和公正,并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2、攻击公诉方的证据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3、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4、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

5、证明被指控的该罪系他人实施。

6、被告人有罪,但存在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总之,为当事人作最有利的抗辩,并有权采取一切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合法方式以达到辩护目标。要有为权利奋斗的职业荣誉感,要勇于并善于对公诉方的证据和认证提出恰当的质疑,并让委托人和社会大众认识到律师的辩护是对每个人的权利的保障。

因此,要想成为一个好的辩护律师,要广泛涉猎历史、哲学、文学、民俗、心理学、自然科学等。

五、基本常识

刑事案件中的期间规定:

刑事诉讼法时效期限总结

十二小时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二十四小时

1、公安机关拘留或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和逮捕证。拘留或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和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四十八小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三日

1、司法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委托权。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在拘留后的7日内提请批捕。

3、对于所查扣物品在三日内退还。

4、审判中的告知、送达、移送均在三日内(前)。

五日

1、上诉和请求抗诉在五日内。

2、附带民事送达。

七日

1、,批准逮捕。2、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向法院取保,在七日内答复。

十日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十五日

自诉立案在十五日内决定。

二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一个月、一个半月、二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

 

1、拘留的最大延长期: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一个月)。

2、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一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二个月(偏远流窜、重大十年;经省高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二个月(经省高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3、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半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

4、补充侦查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以二次为限。

5、一审普通程序期限(含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一个月+半个月+一个月(经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一审期限:六个月+三个月(本院院长批准)

6、提审、再审案件:三个月+三个月。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一部分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一、律师的介入

1、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应全面准确),会见在押嫌疑人,向嫌疑人了解相关案情。

3、在被批准逮捕的,律师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尽快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事宜。

二、会见嫌疑人

1、会见嫌疑人时,应提交提交嫌疑人家属签署的委托书、会见函、执业证及复印件。一般在48小时内会见,特殊的在5日内会见。

2、事先准备好对抗侦查和检察部门限制了解案情的依据:《刑事诉讼法》96第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型号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最高检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6条。

3、应当了解的内容为: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是否参与及如何参与所涉罪名的案件;如认有罪,陈述主要事实和情节;如认无罪,陈述无罪辩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其人身权和诉讼权是否受到侵害。不要作过细的询问,谨防当事人透露不利信息。

4、提供法律咨询的内容: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等规定;回避规定;如实回答相关案情义务;对讯问笔录核对、改正的权利;对鉴定的知情权;自行辩护权;申诉、控告权;刑法对所涉罪名的规定;从轻和减轻的规定;管辖的规定。

5、制作会见笔录,在结束时询问其是否同意本律师作为其案件的律师。会见时,适当给予人文关怀。

三、申请取保候审

1、取保侯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刑,但取保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患有严重疾病;

(4)正怀孕或哺育自己婴儿的;

(5)强制措施已超期的。

2、提出取保侯审后,侦查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可复议。

四、代理申诉

1、含义:依了解到的罪名和案情,认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时,或罪名不当时,代为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依法纠正。

第二部分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一、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

1、携带手续:委托书、介绍函、律师证及复印件

2、查阅的内容和范围: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物证鉴定等。

3、分析了解的信息:嫌疑人身份状况,拘留、逮捕的程序,已查证的犯罪事实、情节,认定的性质和罪名。

二、需查阅的材料:

1、重点部分:审查起诉意见书、鉴定材料

2、备查部分: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请逮捕决定书、逮捕证

三、分析材料

1、质疑所谓犯罪的真实性,罪名认定的准确性

2、还原犯罪情节:

(1)所谓的犯罪人员的主体身份

(2)行为的起因

(3)嫌疑人介入的原因及过程

(4)嫌疑人与其他人之间的互动关系

(5)后果如何发生

(6)罪行如何被发现

……

3、针对起诉意见书质疑:

(1)意见书中所说的“犯罪行为”到底是指什么

(2)过程如何

(3)如何演变

(4)嫌疑人因何会做出犯罪行为

(5)被害人的状态如何

(6)有谁在场,看到了什么

(7)犯罪结果是否当时发生

(8)案件如何侦破

……

4、对鉴定材料的质疑:

(1)鉴定人及所在机构有否资质

(2)检材来源是否合法真实

(3)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并被行业内专业人员认同

(4)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

辩护律师应当将上述问题(不清晰或可疑之处)记录下来,作为下一步会见嫌疑人和调查取证时重点探查的问题。

四、审查起诉程序中的会见

1、带齐五手续:委托书、会见函、起诉意见书、律师证、身份证

2、会见提纲:

(1)嫌疑人的个人情况

(2)是否参与及如何参与案件

(3)有罪的主要事实情节

(4)无罪的自我辩护意见

(5)强制程序是否合法及权利是否受到侵害

五、审查起诉中的调查取证

1、访问证人:以二人共同为宜,表明身份,告知如实作证义务,制作开庭式提纲。

2、访问被害人及其证人:及应经充许(详见新《律师法》);并注意自我保护(宜传唤出庭而不应提交调查笔录);主要目的是为了寻找有用的线索信息,以申请调取相关证据。

3、对鉴定材料咨询专家

4、勘踏现场:查找证据线索,并感受当时的情形,反驳检方证据。申请收集、调取证据。

六、向检方提交辩护意见

1、目的不是反驳检方证据,而是向检方提出嫌疑人之罪可能非原起诉的重罪,并提供线索,以求能削弱指控的严厉性。

2、争取检方不起诉或起诉时变更罪名或定性。

3、可能向检方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部分  律师在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一、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

1、到法院查阅的内容: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指控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

2、主要证据(检方指定)包括:各证据各类中的主要证据;同类证据中的主要证据;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3、目的:了解被告人被采取措施的程序,已查证的事实,情节,性质,罪名,定罪的主要证据。

二、查阅案卷材料重点

1、推定材料中隐含有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故应逐页复制,认真阅读。

2、重点阅读: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

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及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同案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的客观、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证据的证明力……

3、辩护战略思维:辩护律师天生应具有怀疑性,提出质疑是一种能力。对公诉机关编制好的“犯罪故事”进行解析、分割,发现其疑点和矛盾之处,然后各个击破。

辩护战术思维:先从公诉人角度利用顺向思维方法找出被告人所有不利之处,一一列明;再从辩护人角度利用逆向思维方法找出对被告人有利之处,也一一列明;然后从第三人角度去评析比较,看哪一方的说服力更强,对方的弱点是什么;最后,找出对被告人对有利的策略和辩护理由。

三、会见被告人

1、带齐证件:委托书、会见介绍信、律师证、起诉书副本。

2、会见重点:核实、澄清事实,排队检方起诉材料中的矛盾和疑问。

3、与被告人谈论要点:被告人是否承认所定罪名;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和准确;是否存在从重和从轻情节。

4、如何正确对待被告人翻供:

翻供的原因:一是确实有冤情;二是为保命放手一搏。

律师对待翻供和被告人要十分警醒,可在被告人后与公诉方进行沟通,并严防法律底限。

对于被告人翻供,如只有原来的认罪供述,而无其他相印证的证据,则可能做成功;如先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已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则翻供的可能性很小。

一个审慎有经验的辩护律师,不应当只注重法庭上的辩论有多精彩,而是要致力于尽可能地切断公诉方提供的被告人有罪的表面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而形成的证据链,以使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成为孤证,从而不能定罪。

对于被告人将在法庭上翻供的案件,律师应当作无罪辩护。但辩护律师必须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以找到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证据,从正面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找出先前有罪供述的其他相关证据并切断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使有罪供述成为孤证,从反面证明“孤证”不能定罪。

四、现场勘踏

现场勘踏就是模拟案发情节,以发现疑点,印证推断,找出被告人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依据:时间、光线、路况、方位、视野角度等……

在从正面入手证明时,应先证明被告人不在现场;不能证明不在现场时,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

 

 

二、向法院及时提交委托手续。(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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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东升
  • 执业律所: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4*********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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