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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来源:史玉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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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则认定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影响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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