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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及其处理
来源:史玉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3
浏览量:319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及其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诉讼过程中,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则租赁合同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诉讼过程中,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则租赁合同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诉讼过程中,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则在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合同无效的条件。但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当事人对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因合同无效遭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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