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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律事务中几种合同效力
来源:褚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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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前,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问题

      我认为是无效行为。理由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若在进行了招标投标之前就在实质上先确定了工程承包人,此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无效。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让利承诺书的效力问题

      我认为让利承诺书应属无效。理由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中标人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建设工程大幅让利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实质变更,应当认定该承诺无效。

3、居间人和投标人在投标前签订的合同,承诺保证投标人能够获得招标工程,投标人给付居间人一定报酬的协议效力问题

      我认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理由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居间人和投标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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