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东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洗钱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律师
来源:王建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2
浏览量:33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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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东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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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230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建东
  • 执业律所:
    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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