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的2011年8月13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即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露、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规定,假设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但另一方却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借以报复。在离婚诉讼中,任何一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法院都不会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