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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若干参考问答
来源:刘正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0
浏览量:1296
 

1、什么是民间借贷纠纷?

答: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借贷纠纷、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2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后向何地法院起诉?

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如何确定债权人和债务人?

答: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起诉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4、借贷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的,能否追加其原配偶为共同被告?

答:可以。

5、如何认定借贷合同的效力?

答:借贷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

成立的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接收人时生效。

6、民间借贷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后的处理?

答:民间借贷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出借人借款本金。出借人无过错的,有权利要求借款人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的,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7、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如果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但能够证明下列事实的,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8、关于借款本金的认定?

答: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如果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9、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

答: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的除外。

10、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约定的限制?

答: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一般也不予干预。

11、借贷双方对逾期(超过还款期限)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

答: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般可以根据下列情形主张权利:

(一)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

(二)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12、因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如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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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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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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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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