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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现行法律解释不同点解析
来源:王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0
浏览量:1020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813日出台,这部司法解释的许多规定与现行的司法解释有很大不同,现仅就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一简单介绍。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前,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的话是绝对不允许分割的。这种规定在现实中存在很多弊端,比如夫妻一方因为掌管财政大权,在外面胡作非为,根本不管另一方的死活,又或者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不说,还会变卖家里的财产,又或者一方父母身患重病急需治疗而另一方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出资治疗等等情形,配偶一方如果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以提出离婚为前提,而离婚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通过一次诉讼程序就能够解决,这时候夫妻一方基本可以说丧失了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应得财产的权利。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后,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者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上述几种情形出现时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不必以离婚作为基本前提。

二、关于婚后配偶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2008年末笔者曾经代理一起离婚案件,男方的父母在小俩口登记结婚的第二天出全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个人名下,后来小俩口因性格不和要求离婚,关于该套房屋如何分割成为双方争议焦点。男方父母认为,这套房屋是由他们全资购买的,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不应当认定是小俩口的财产,而应当是男方父母的财产。那么他们这种观点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根据当时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起案件中,男方的父母并没有明确说明这套房屋我们只是赠与男方一人,所以最终这套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小俩口之间平等分割。这个案件是在2008年诉讼,如果是在现在诉讼的话,那么就是完全不同的另一种结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样的案件,只是因为司法解释规定不同,诉讼的结果也完全不同。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小俩口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小俩口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小俩口一方的名下。那么这套房屋产权归属于男方还是女方?在离婚时这套房产又应当按照什么原则来分割呢?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认定该套房产的产权人到底是谁。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因为双方父母都有出资,所以这套房产应当认定为男女双方按份共有,按份也就是按照双方父母各自的出资数额及出资比例由小俩口按份共有,在离婚分割时也要依照这个原则来分割。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就是双方父母及小俩口经过协商,共同确认该套房屋由男方或女方一方享有全部的所有权,这也充分体现了民法所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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