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任律师 -

  • 已帮助4887人
  • 16101*********306
  • 189-9128-2806
  •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 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路与和谐路交汇处西北角佳和中心B座9层
快速咨询
找法网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找法网】

陕西省2013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13-03-09 22:53  浏览量:1328

陕西省2013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

()概念: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三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

()计算公式:

60以下】死亡赔偿金=20734(城镇)/5763(农村)×20 = 414680 / 115260

60--75】死亡赔偿金=20734(城镇)/5763(农村)×[20-(实际年龄-60)]

75以上】死亡赔偿金=20734(城镇)/5763(农村)×5 = 103670/28815

(四)参考数据:根据规定,城镇户籍农村户籍一般区别对待,分别参考数据:

2012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734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5763元。

(五)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情况:对于农村居民符合(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等规定(3)《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情形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余伟安律师提醒:在具体认定标准上把握好三个概念:一是“城镇居民”不同于“非农业户籍居民”;二是城镇和城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三是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六)就高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以上内容由余伟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余伟安律师咨询。

余伟安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建筑工程

咨询电话:189-9128-2806

接听服务时间:07:15:00-23:0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