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敏律师亲办案例
被利用的刑事证人不出庭常规
来源:裴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2
浏览量:1088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接受陈龙x的弟弟陈x利的委托,并征得陈龙x本人同意,指派裴敏律师在陈龙x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中担任陈龙x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证人众多,但“受害人”马x录的证词多处虚假,铁莉、马德林、马木海与马x录有利害关系,另一证人赵海x的证词完全是虚假的;陈龙x又陈述曾被刑讯逼供做有罪供述;裴小伟和刘潇东在宏基派出所所作不利于陈龙x的证词的真实性、合法性亦应质疑。

    1、陈龙x陈述其2008年4月5日下午和马x录、裴x伟、刘x东一起被带往宏基派出所后,因拒不承认指控,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宏基派出所侦查员用警用防暴辣椒水喷射器喷射他的眼睛、下体致其受伤难忍而违背事实招供。第二天(2008年4月6日)陈龙x被羁押到中山市看守所时,伤痕依然可见,看守所管教人员(2008年4月6日中山市看守所过渡仓B28仓值班张警官,原为赵警官,期间赵休假,张值班)询问其受伤原因时曾向管教人员做了陈述,管教人员做了笔录并带其验伤。

    关于该情况辩护人在庭前申请了一审法院向看守所调取上述笔录和验伤报告,但一审法院未予调取。请求二审法院向中山市看守所相关人员查清该事实。

    2、裴x伟和刘x东是作为陈龙x的同案犯被带到派出所调查的,在陈龙x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陈龙x陈述二人在派出所也被刑讯逼供,具有一定的可信性,且二人证词矛盾,并与马x录的陈述不一致。

    3、“事主”马x录的证词是虚假的。其刻意隐瞒双方之前关于拉面里发现头发的纠纷,并虚构陈龙x不足额支付餐费的事实,在其面馆是清真饭店的事实下,将陈龙x自带的白酒和啤酒虚构成在其面馆内购买,诬陷的目的非常明确。

    马x录的证词有以下问题:

    (1)案卷内没有附马x录的身份证明,但依据他自报的住址(青海省化隆县甘都镇)及饭馆现场的清真字样及马x录及其妻子、工仔的穿戴,其应当是回族或撒拉族,信奉伊斯兰教,按照伊斯兰教义,餐席上是禁酒的。因而其餐馆不可能售酒(其妻证词亦称酒是陈龙x自行带入)。辩护人也实地看过该餐馆,不仅没有白酒,也没有啤酒,甚至不出售饮料。

    陈龙x一年前(2007年5月)与马x录有过纠纷并致陈龙x被拘留十日,可能马x录见到陈龙x带酒和裴x伟等三人进入饭馆,其后几人又称其中一碗面内发现头发,就以为陈龙x是来搞事的。马x录称陈龙x“要了4碗拉面和一瓶白酒及4瓶啤酒”是谎言,其目的就是为诬陷陈龙x做铺垫。

    (2)马x录隐瞒了和陈龙x及裴x伟等的面条里发现头发的纠纷,是为了指证陈龙x专为敲诈勒索而来。

    (3)五碗面的餐费就只有25元,马x录却编造了陈龙x单独要胁不付餐费及“同伙”“故意”说“才25元钱,给了算了”的虚假事实。

    (4)马x录利用陈龙x曾经因同样事由被拘留过的事实,编造陈龙x单独向其敲诈勒索的虚假事实,其中“找50多个兄弟过来把面馆砸掉”的内容,也是叫跑掉的那名男子实施的,没有对证。

    4、本案所谓没有利害关系证人赵海x的证词是彻头彻尾的谎言。

    (1)马x录的兰州拉面馆位于湖滨中路20号4-5卡(其中5卡是厨房,4卡门面才是餐厅),赵海x的天行电讯行位于湖滨中路20号8卡,中间相隔3-4个卡位商铺距离(约15-20米),案发时赵海x陈述其“正在我经营的天行电信(讯)行开工,突然听到外面很吵,我就走出去(即当时赵海x在室内),一看,原来是兰州拉面馆老板与4名吃面的青年男子因面条问题发生矛盾。那四名男子说面条里有头发,面店的老板就答应再做一碗给他们,他们也同意了。”也就是说:当时赵海x在其门店室内,陈龙x等发现面内有头发也应在室内,各个证人均未陈述因该问题发生大的纠纷,也不可能炒闹到室外,那么隔着四堵墙、近20米距离、街上车水马龙人声鼎沸,赵海x是怎样的“千里顺风耳”能听到如此的争吵并八卦到过来看热闹?!

    (2)赵海x陈述“他们(指陈龙x和马x录)越说越大声,只听到那老板说‘你是不是一出来就来搞我’,那男青年说:搞你就搞你,惹你不起啊”。这也是谎言。陈龙x与马x录之前的纠纷发生在一年前,对陈龙x的行政拘留时间是从2007年5月16日-5月25日,共十天,本案案发时间为2008年4月5日,马x录怎么可能说出“你是不是一出来就来搞我”的话呢?!

    5、依据马x录和裴x伟等的证词,开始被带到派出所调查的只有四个人:马x录、陈龙x、裴x伟和刘x东。马x录的妻子铁x,工仔马x海和马x林均是在马x录作完证后一小时,自行到派出所作证的(“我到派出所反映一些情况”——马x海证词)(派出所离事发的面馆只有约1公里的路程)。

    铁x是马x录的妻子,马x林申报民族是撒拉族,而按照马x海住址“甘肃广河县(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x家巷乡”及其姓马的事实,可以确定其四人均为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我们不能不将伊斯兰教义作为常识来分析:伊斯兰教信奉“天下穆斯林兄弟是一家”,加上他们离开家乡几千里共同经营面馆的事实,三人属于与马x录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是毋庸置疑的,再加上之前与陈龙x纠纷的影响,这三人绝对可能为马x录诬陷陈龙x作假证。

    二、本案除了陈龙x被刑讯逼供所作的有罪供述,就是“事主”马x录的虚假证词,以及几个与马x录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词,还有赵海x的假证,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也没有当时在面馆内就餐的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顾客的证词。那么,公诉机关怎么能证明陈龙x敲诈勒索过马x录的事实呢? 

    1、赵海x的证词是伪证,那么,他为什么要作伪证?谁让他作伪证的?!若其不是与马x录串通,他为什么要作伪证?为什么在其后和马x录一样消失无踪?!(本案所有证人目前均无法联络上:马x录等四人、赵海x、韦x丰、裴x伟、刘x东)

    马x录要赵海x帮忙作假证,只能推定他自己的证词也是假证,那么与其有利害关系的铁x、马x海、马x林也是假证,作为在邻居单车维修部的韦x丰的证词的真实性绝对值得怀疑,也应是虚假的。

    2、我们不得不提的是,几个证人,包括“事主”马x录均没有到庭接受公诉人和辩护人、被告的质询,原本可以轻易揭开的谎言因为证人没有到庭而变成辩护人单方无力的质疑,法庭不能仅凭自己的内心确认而认定陈龙x构成犯罪。

    3、辩护人一审庭后查阅了作为认定陈龙x构成累犯依据的(2006)中法刑初字第1399号刑事判决,其中也有许多疑点,如:(1)朱x花为什么可以在那种情况下将陈龙x记那么清楚,陈龙x跑到人头拥挤的水牛城内她还能认出?(2)为什么陈龙x抢夺,却在除朱爱花外并没有其他人员(两个证人吴风平、吴浪静仅是12岁的孩子)的情况下,朱x花一喊就将耳环扔在案发地的草丛内,而不是带着赃物逃跑?(3)一同走的两个孩子为什么谁也没有看到案发情况,只听到妈妈的喊叫?(4)那个神秘的搭载朱x花抓获的骑摩托车的男子为什么那么快就神秘消失了?(5)陈龙x抢夺为什么选择在警务室门口?

    辩护人并非要在本案为陈龙x抢夺罪翻案,只希望合议庭在认定本案对陈龙x不利的证词时不要先入为主,不要认为陈龙x抢夺都做了,为什么不会敲诈勒索?一个只有小学毕业文化的农村青年到南方谋生不容易,一不留神就被他人陷害;司法实践中的证人不出庭问题,也有会被少数不良分子利用的可能;个别公安人员的违法刑讯逼供行为更为这种诬陷提供了实现非法目的的可能。法律应给予所有人公平的对待,当然包括陈龙x。

    综上,检察机关指控陈龙x犯敲诈勒索罪未遂证据不足,原审判决确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08)中法刑二初字第974号刑事判决,改判陈龙x无罪。

 

                             辩护人: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

                             律  师:裴  敏

                                         

附以下证据:

1、案发现场照片及说明;

2、赵海x天行电讯行工商登记单、炳龙通讯商行工商登记单,证明赵海x案发时所处位置不可能目击案发情况;

3、恒宇鑫照明商行工商登记单,证明照片内兰州拉面馆即原马x录的拉面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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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裴敏
  • 执业律所: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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