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敏律师亲办案例
是否属于斡旋受贿?
来源:裴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2
浏览量:1306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xx家属的委托,指派裴敏律师和时英亚律师作为杨xx涉嫌受贿罪一审的辩护人。我们认真研究了相关案情,数次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庭审活动,现在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人指控杨xx于2005年至2009年间收受吕xx贿赂8.8万元和2009年间收受张x贿赂10万元,基本属实。如检察机关起诉书所认为,杨xx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已主动向检察机关退赃,存在从轻或减轻情节。

1、按照杨xx的供述和吕xx的供述,杨xx为吕xx谋取的利益主要是:(1)关于中心客运站市政道路工程补差结算问题。首先,须补差的起因是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60天的工期延误,又遇上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大幅度升价所致,按合同约定应由发包方补偿施工方经济损失;其次,工程款补差的行政审批手续完备,补差额亦经过了区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不存在杨xx为吕xx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2)关于西线公路招标问题。杨xx只是提早将招标资料给了吕xx,使吕xx可以早点做准备,在招投标过程中并没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而这些资料都是其他人包括吕xx在其后公布的招标信息中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知的。杨xx的这些行为都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没有造成国家或集体的经济损失,更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按照杨xx和张x的供述,杨xx和张x的业务接触就是杨xx向张x提供一些工程信息,如工程规模、招标条件等,并在设计过程中积极协助张x向有关建设单位收取设计费。如前所述,杨xx提供给张x的信息是其后张x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知的信息,设计费也是有关建设单位应支付给张x而拖欠的。杨xx的这些行为都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没有造成有关单位的经济损失,更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起诉书指控杨xx于2008年至2009年间收受贺xx4万元属于受贿行为,我们认为不成立。

1、按照贺xx的供述,贺xx2007年开始分包了一些镇村的基耕路工程来做。这些村镇路的工程款,是采取区里补贴六成到七成,剩余的要由村镇来自筹支付。而村镇这部分,经常被拖欠,而贺xx向杨xx送钱的目的是希望杨xx出面帮忙追追工程款。

虽然按照杨xx所述交通局规划科的主要职责第(4)项,是对公路、桥梁项目的建设实施行业管理,对于镇村工程的管理,也就是贺xx分包的镇村工程,主要是负责区补助资金的审核划拨工作,审核后报交通局主管正副局长审定,最后送区财政确定后拨款至镇村,但对于贺xx请求杨xx帮忙的镇村自筹部分工程款的支付,杨xx就没有职权管了。

贺xx仅是镇村工程的分包人,没有建筑资质,也没有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独立承接工程的能力,即使是镇村工程。对于区财政的补贴款,能否及时拿到与他的利益没有直接关系,这部分工程款他也没有遇到麻烦,他需要帮助的是镇村自筹部分的工程款的支付。这已超出了杨xx的职权范围,杨xx所做的只是向其他人打个招呼,也就是斡旋一下。

2、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杨xx的行为不是受贿行为。

该情形下的受贿行为构成有四个要件:(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2)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3)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4)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杨xx收受贺xx财物斡旋村镇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符合其中两个要件:利用对镇村路工程行业管理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财物。鉴于贺xx要求村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益是正当的,自然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说。另外,该条规定对被斡旋人员的身份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且是“职务上的行为”。

关于镇村负责支付工程款人员的身份问题,因该部分工程款属于村镇自筹,因而该款的支付需要全村镇居民或村民同意甚至是出资支付,负责人员仅是代表居民或村民所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规定,村基层组织人员必须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算是“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显然与本案情形不符。

因而杨xx收受贺xx财物为其斡旋追收拖欠镇村承担部分工程款的行为不构成受贿。

3、至于贺xx和杨xx提到的贺xx希望杨xx帮助投标一些工程的问题,因贺xx本身不具备投标资质条件,贺xx也从来没有过具体的利益要求,也就不存在杨xx为其谋取利益的可能事实,因而不存在具体的受贿行为。

当然,从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要求衡量,杨xx收受贺xx财物的行为也是违 *** 纪的,是违规行为,但不是刑法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该部分收受财物数额不应计入受贿数额量刑。

 

综上,杨xx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数额达到近18.8万元,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杨xx自己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看守所写出了深刻的《悔恨书》,对自己忽略人生观的改造,跌倒在金钱面前的错误,悔恨不已。杨xx的错误是深刻的,他错误地以为自己没有违法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人情社会大家都这样,就从一开始的恐惧到后来原谅了自己,导致错误越来越深。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杨xx没有主观恶性,也没有给单位、国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检察机关也认定其行为属于自首,且能积极退赃。杨xx从番禺农村努力读书考学参加革命工作,一贯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工作认真负责;参加工作二十几年,从普通的交管员到股长、交管站站长、交管总站副站长、副科长、科长,成长轨迹清晰,可以看出他不是一个钻营的人,也有基本的是非认知,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也守住了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防线,显然,这样不够,但这次的教训对杨xx已足够深了。

鉴于本案的情节、杨xx对自己错误的认识和悔改表现,以及其所在单位的求情意见,我们请求法庭对杨xx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我们相信,杨xx能够珍惜法庭给予的这次机会,不会再次辜负党和人民给予的信任和教诲,努力工作,积极改造世界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服从考察机关的各项规定,重新成为一个对人民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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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裴敏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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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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