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军律师亲办案例
建筑企业挂靠经营中分包及原材料采购环节常见刑事法律风险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8
浏览量:1017
1、项目承包人(负责人)或其他公司高管,在劳务分包或原材料采购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有何刑事法律风险?
如果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包括购物卡)收受劳务承包单位或原材料供应单位的财物,为劳务承包单位或原材料供应单位谋取利益的,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涉嫌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该工作人员是被挂靠的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派遣到挂靠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在挂靠后与被挂靠的国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等,则因身份特殊,而可能构成受贿罪。 同时,劳务分包或原材料供应单位则涉嫌犯单位行贿罪,如果是个人行为则该个人涉嫌构成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或行贿罪等。
2、项目承包人或公司其他高管,和劳务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串通,虚报工程量或材料使用量,套取公司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承包人或项目经理等与被挂靠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虚报项目的工程量或材料使用情况,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则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当然,如果该工作人员是被挂靠的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派遣到挂靠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在挂靠后与被挂靠的国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等,则因身份特殊,可能构成贪污罪。
3、挂靠公司本身没有履行合同的相应资质,其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完全由挂靠公司自己来履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如果挂靠关系和被挂靠单位主体真实存在,且经有资质的被挂靠单位同意,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若是虚构被挂靠单位,或未经被挂靠单位同意冒用其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4、项目承包人收取劳务单位等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有何刑事法律风险呢?
项目承包人未经公司同意,以项目或公司名义,与劳务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收取数额较大的履约保证金,也可能有一定的刑事法律风险。如果公司在内部承包合同中规定,项目承包人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经公司同意方能有效,且不能擅自收取他人款项,在此种情况下,但如果项目承包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劳务承包单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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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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