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函
李xx先生、廖xx女士:
近日我方收到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声称受你二人委托寄出的函件,要求解除贵方与我方于2009年8月3日签订的以我方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路xx号xxxx房房产为标的的《房屋买卖合约》。在此,我方声明如下:我方不接受任何非你方亲笔签出的对合约履行所发出的任何告知或权利处分。对于《房屋买卖合约》的履行,我方认为有关细节需要说明如下:首先,我方已履行协助贵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义务,提供了相关的产权资料;其次,贵方声称的建行广州海珠支行的《拟同意购房抵押贷款通知书》我方从未见过,但我方依然在贵方声称办妥银行按揭贷款批准手续后,通过经纪方合富置业约了贵方于2009年9月5日﹙贵方李xx先生声称平时要上班,周六上午才有空﹚上午9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递件手续。我方如约携相关资料抵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贵方却没有来。我方当时即往经纪方营业场所反映贵方爽约问题,经纪方即通知贵方前往经纪方办公场所协商,贵方李xx先生声称未接到经纪方通知。
我方认为,双方递件时间约在9月5日,原本就是为迁就贵方所致;即使贵方没有收到经纪方的通知,在9月5日没有完成递件的情况下,贵方应选择与我方重新预约递件,继续履行合约,贵方无权向我方主张解除合同亦无权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现我方正式书面通知贵方﹙我方已同时通知了经纪方,要求其派员协助跟踪﹚:请李xx先生和廖xx女士务必准时于2009年9月17日上午9时抵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00号﹚办理交易递件手续,我方最多可等候贵方至9时30分,过时不候。若贵方依然爽约,视为贵方拒绝购买该房产,我方有权将房产另行出售。
另提请贵方注意:该次交易首期款72万元人民币贵方应在房管部门出具递件回执的当天即2009年9月17日支付,请备齐款项。
发函人:
签 名:
20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