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才律师亲办案例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潍坊离婚律师徐振才:13573601382
来源:徐振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1
浏览量:178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以上内容由徐振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振才律师咨询。
徐振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94好评数1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76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振才
  • 执业律所: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46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潍坊
  • 地  址: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