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才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潍坊离婚律师徐振才:13573601382
来源:徐振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1
浏览量:359

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于何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很多的疑问,潍坊离婚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做一下详细的解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上内容由徐振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振才律师咨询。
徐振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94好评数1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76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振才
  • 执业律所: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46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潍坊
  • 地  址: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