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律师亲办案例
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便利的界定
来源:王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2
浏览量:1099

 

 

            元公款,用于支付历年公务开支的欠款和作备用金使用。199519971000010000199772提取的元现金,以备能够在离任审计时将这10000

后来对巫某的离任审计一直未能进行。月,巫某又改任县财政局局长,孰料半年后巫某家中被检察院的人员发现元就是新任经理开给巫某的现金支票的款项,于是巫某被刑拘,同年日被逮捕。县检察院认为巫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元公款超过日县法院判决巫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巫某不服判决,认为自己超过日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巫某不服终审判决,申诉。认为自己在元的现金支票之前,已经到县人大常委会任职,在公司没有职务了,自己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要求改判无罪。元是不是挪用公款?其二,巫某提取日从国有公司提取元款项时,其在公司已经没有任何职务,当然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形。本案中市中级法院认为巫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重要理由是:巫某虽然已经离职,但其职务仍在延续中。这种认识是对利用职务便利的误解。职务是指挪用公款是的所任的职务,而不是曾经担任过的职务。本案中巫某曾经先后在县财务发展公司、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大财经委员会任过职,按照法官的逻辑,巫某虽然离开前三个单位而在第四个单位工作,但他在前三个单位的职权还会继续延续。如果该推理能够成立。曾经作为公司经理的巫某,其担任公司经理的职权将延续到何时才会停止?将职务便利划分为直接职务便利和间接职务便利是错误的。本案中新任经理才能够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款挪用给原经理巫某使用,新任经理的行为才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以上内容由王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军律师咨询。
王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4好评数0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D3B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军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119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D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