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收养与抚养有什么区别?
来源:张盛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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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抚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对其承担供养,保护和教育的责任。包括的范围较广,除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外,还包括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故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故世或无力抚养的弟、妹也有抚养义务。

收养的目的是设立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与生父母子女之间同等的法律关系,其抚育、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因此,收养经收养人、送养人协商一致,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

抚养是基于原有的法律关系,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以及未成年人父母的亲属、朋友对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进行抚养等,上述抚养情形不产生拟制血亲关系,被抚养人与生父母的生养关系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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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盛林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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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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