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庆波律师亲办案例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
来源:孙庆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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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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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九、本通知自20037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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