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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
来源:宋英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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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


1、《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主体资格合法;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


2、《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那么,“用工之日”是建立劳动关系唯一标准,产生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


按照该标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为货运公司开长途车的替班司机应与货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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