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散伙的补偿承诺是否可诉
现代社会,静悄悄的男女同居,稀松平常,有些男人,脑子一热,说了大话(婚姻承诺)却兑不了现,女的一来气,就向男方追讨同居期间的精神损失。
话说男人有种,给钱摆平,也就罢了。问题是有些屌丝男人,大话说了,却没钱为自己的情感游戏埋单,这样,“精神损失费欠条”就稀里糊涂地出现了。
欠条出了,又到期了,要命的是,屌丝男人依然掏不出这个钱,或者舍不得付这个钱,想赖账,得,法庭的传票到了。
咨询也来了,这种欠条有没有效?法律是否支持?
这种案子,确实没法准确地预测结果。因为最高法院对此没有司法解释,各地判决并不一致。下面从法理上大致分析一下。
男方承诺女方精神损失费并出具欠条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基于道德义务所作出的承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律不支持,此为一说。
如果一方有配偶,那么同居行为违反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基于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应该保护与支持,此为二说。
但是,也有两种说法,认为法院应当支持,有人认为,出具借条,属于男方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撤销,合同有效应予支持。笔者认为,能不能撤销,难说!
还有一种观点,是从民事法律行为角度分析,男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具备法律形式要件,应当予以支持。北京市法院曾经以这种观点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