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现根据相关的劳动法规,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归纳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三、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六、依照本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的计算:
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