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经济补偿金最高年限限制: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经济补偿金上限的规定是: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与第七条规定》
在适用上述两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适用分段计算方式:
即:(1)如果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前在单位连续工作15年,在2008年1月1日后工作了13年,那么就应当计算为15年+12=27年。
(2))如果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前在单位连续工作8年,在2008年1月1日后工作了15年,那么应为8+12=20年。
上述分段计算仅适用特定的两种情形,其他情形不适用。
二、高薪员工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高薪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有12个月上限限制,其他人员没有限制
对于高薪员工,2008年1月1日之前在单位工作超过12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2008年以后超过12年的,最长为12个月的经济补偿。
对于一般员工,不适用分段计算。
三、新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增加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均适用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中重复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适用分段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