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2013年2月27日《2012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根据《2012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或2013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所依据的2012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 /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32.96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032.14元/年。
附:2012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扣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11.3%;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32.14元,实际增长13.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实际增长9.5%;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732.96元,实际增长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