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旭律师亲办案例
浅析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来源:徐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03
浏览量:2564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频频出现的话题,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每个人都肩负着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使命,律师也不例外。现作为一名律师,利用自身浅显的知识对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一下分析。

*** 总书记对和谐社会予以高度概括和总结: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充分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是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一体的复杂系统工程,既要通过发展不断增强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又要通过推进法制建设来不断提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其中第一项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律师队伍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重视律师队伍的地位和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 总书记在论述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时就曾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我国律师必须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使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精深的专业水平和饱满的精神状态,投身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

     律师制度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天然的联系。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律师制度创设的前提与基础。律师职业的出现,不仅是基于社会生活对其专业技能的需要,更是国家政治建构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把律师制度建设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往往被当作国家民主与法治总体水准的一种标志。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创立的新中国律师制度,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巩固人民民主政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重新开启,律师制度也得以恢复,对我国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对民主法治的追求,没有对公平正义的尊崇,就不可能有律师职业的出现;离开了律师这一职业,民主法治的实现和公平正义的维护就会付出更大的成本。

律师的职业使命及职业活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具有很高的契合度,律师在排解社会纠纷、消弭社会冲突,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恰当反映各阶层要求,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咨询服务、提高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等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排解社会纠纷,消弭社会冲突,律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实践表明,凡是有律师参加的法律服务活动,相对来说,都是最顺畅和便捷的。拿简单的例子来说,在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律师都能简洁、明确地回答法官的问题。而没有聘请代理人,本人又缺乏法律知识时,回答法官提问,经常是词不达意,所问非所答,有时经过法官的讲解后,还是乱回答,甚至把法官急得满头大汗。如果有代理律师的话,在需要你回答时,对法官的提问又是不甚明白,律师可以给你讲解一下,你就可以正确回答问题了,或者有时律师直接就替你回答了。在这种情况下,庭审程序很顺畅就结束了。总之,律师参与或仲裁,有助于推动纠纷解决程序顺畅运行,帮助法官或仲裁机构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理性、恰当地解决社会纠纷。另外,在诉讼、仲裁程序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日益强化的趋势下,律师的参与显得尤为必要。无论是参与诉讼、仲裁,还是通过其他手段解决纠纷,律师都以排解纠纷、平息冲突为己任,劝导纠纷主体正确理解法律,正确选择自己的利益诉求,正确对待他人的利益诉求,以平缓、简约的方式化解纠纷。

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律师起到了积极作用

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否得到维护,与群体能否有效、及时地实现自己的正常利益息息相关,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在对困难群体的援助与扶持方面,律师是这样做的:一、通过健全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加大了法律援助的力度;二、是发挥了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的特殊作用。比如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非法集资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纠纷。在这些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律师能够帮助相关主体整合、梳理并恰当的调整利益诉求,用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三、强化了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功能。随着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律师服务的重点正逐步移向收入较低的人群;四、在维权热线、网站以及媒体律师栏目中,律师加大了承接社会公众咨询需求的能力,并不断创新了为公众服务的方式方法。比如说定期到社区为百姓提供讲座,并随时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恰当反映各阶层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律师起到了积极作用

律师在广泛的执业活动中,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送给社会公众,并把党和政府对社会管理的要求一同传达给社会公众。在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过程中,正确、合理地将社会公众的诉求表达给相关机构。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将社会有广泛影响的问题反映给政府,并提出合理性建议。在重要政策的听证、论证或讨论过程中,通过律师收集、反映并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由律师提起公益诉讼,运用司法程序,矫正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损害群众利益的某些偏失。同时通过律师的公益行为,加强了社会各阶层间的相互交往与理解。总之,社会成员之间充分沟通,各阶层的要求得以顺畅表达,是和谐社会的应有状态。律师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资源,正在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的作用。

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咨询服务、提高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律师起到积极作用

伴随着“依法治国”这一重要思想的提出并实施,律师在社会诸多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可以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律师大有作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如今,律师的某些执业活动已经同党和政府的社会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已经成为当前党委和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式与手段。律师会在重要的社会管理政策出台前,提供法律分析意见与建议,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社会纠纷的发生。在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律师会运用自己综合的法律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为党委和政府提供相关的处置方案和建议。普遍存在的上访案件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的法律服务,在解决这一矛盾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律是人们心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一旦公、检、法部门执法被认为不公,人们往往将上访作为寻求救济和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律师,由于其独立于公、检、法地方政府之外的特殊身份,以及专业的法律知识,较高的综合素质,在处理上访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律师协助政府信访部门接待信访群众,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对群众在上访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评判,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赢得人们的信服,进而引导上访人员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息诉息访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方面,律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要从孩子抓起,学校就理所当然成为了律师普法工作的重要场所。当前许多律师成为了诸多学校的法律顾问,在处理学校日常法律问题的同时,为广大师生普法,也成为了律师的重要工作内容,其中涉及《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就目前多发的校园伤害案件,结合法律进行详细讲解,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提出法律建议,使学校、教师知道如何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作到防患于未然。针对未成年人经常出现的刑事犯罪,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普遍存在的犯罪有以下几种:盗窃、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强奸,使同学们意识到不当行为的后果,进而规范自己的行为。学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的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学校和老师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仅次于未成年人的家庭和家长,有的甚至超过了家庭、家长的影响力。但现行教育制度存在缺陷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一是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学校为了取得高升学率,以满足社会及家长的期望,在教育内容的安排上,只重视教科书规知识教育而轻视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二是法制教育重视不够。从近两年审理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来看,他们的法律观念非常淡薄,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没有认识到自已的行为是犯罪,如有的人认为打打仗,把钱赔了就没事了。三是个别教师素质不高,教育方法不当。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把差生视作“包袱”冷眼相看,使其对学校产生本能的抵触情绪而辍学在家,给社会带来了消极因素。四是学校管理存在问题,尤其对住校学生的课外管理不严,致使少数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与社会的不良青少年接触,而被引诱走上犯罪,从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案发率比较高是职业中学以及个别民办学校。  笔者曾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四名未成年的高中一年学生(其中二人学习十分优秀),因其中一人丢了几百元钱,为了弥补损失,丢钱的孩子提出抢点钱,其他孩子出于哥们义气表示了同意,四个孩子作案前达成一致:不抢小孩,不抢老人,不抢妇女,专抢年轻力壮的。通过公安部门的讯问笔录及律师当面的询问,这几个孩子根本不知道自己行为法律后果,都认为没什么,都说:要知道是犯罪,就不会做傻事了。最终法院判决三人缓刑,深刻的教训教育了孩子,但代价是惨重的,高考时孩子的择校必然受限,前途受到不可估量的影响。笔者想到,如果这些孩子在小学、中学就受到了法制教育,不会发生上述让人惋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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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旭
  • 执业律所:
    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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