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A公司向C公司贷款,由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年,A、B公司同时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C公司分别向A公司及B公司足额申报债权。A公司与C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清偿比例为债权本金部分的20%,清偿完毕后,剩余债务全部免除,法院裁定终结A公司破产程序。
此后,C公司向B公司变更债权申报额为剩余80%,并受偿一定数额。
B公司旋即对A公司提起追偿诉讼。
【问题】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破产和解协议中确定的偿还比例后,担保人又向债权人履行未获清偿部分债务,担保人能否再向债务人追偿?
【王渊成律师解答】
本律师认为:
第一,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主债权合法存在;2.担保人确实履行了担保责任,而且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担保人必须是无过错的;3.主债务人债务的消灭是基于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才产生的。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而担保法赋予担保人追偿权是因为担保人代位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对于债权人在破产和解协议中的权利限制也应一并承受。因此,担保人依法履行担保义务后,从债权人处取得的权利(追偿权)应受到该限制。
第三,如果B公司追偿成功,A公司等于变相承担了已经免除的债务,不符合破产法设立和和解制度的立法本意,破产和解制度就变得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