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银律师亲办案例
不按规定病休的员工,公司如何合法停保并辞退?
来源:刘银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5
浏览量:787

不按规定病休的员工,公司如何合法停保并辞退?
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问:不按规定病休的员工,公司如何合法停保并辞退?

内容:我公司一名外地员工,春节在家放炮炸伤左手(自称伤情并不严重),节后电话请假需修养一些日子,公司予以口头批准,并叮嘱其返司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随后改员工已连续3月为来公司报到,同事人力资源部人员以及其所在部门领导多次电话联系要去他来公司上班,该员工均表示近期会返回公司,可至今为能到岗。公司目前一直每月承担其社会保险五险的全部费用,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停缴保险需要本人签字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针对这样的员工,目前公司准备在其不到场的情况下(他本人已经不可能来公司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如何处理才能符合法律程序呢?

答:根据《劳动法》第26、29条,《劳动合同法》第40、42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医疗期间的规定,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如果贵司该员工确实系放炮炸伤左手,为此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相应的考勤制度和休假制度,规定劳动者休病假的请假制度,如果劳动者未能向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并出示相应的医院病假证明等,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其休病假,并按照旷工处理,不予支付此期间工资和社保等。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旷工行为为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且为须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首选,采用当面书面通知且由劳动者签收的方式;其次,未能采用第一种方式的,以挂号信、快递(在备注栏写明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方式书面通知,此时须保存劳动者的签收联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两份,给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再次,如果有劳动者的电子邮件信箱,也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传真及其他书面方式也可以。在上述联系方式均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在劳动者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是此方式在效力上还须执法、司法机关认定。在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也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当然,劳动者可以事后提出相应证据材料证明确实系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该享有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医疗期工资并负担社保等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费用;劳动者因此无法上班且无法办理请假手续,对于超过医疗期的部分适用事假的有关规定,即可以不予支付工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以上内容由刘银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银律师咨询。
刘银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6387好评数20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苏州市工业园区北摆宴街8号恒润商务大厦二楼B6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银
  • 执业律所:
    北京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39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北摆宴街8号恒润商务大厦二楼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