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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一)
来源:刘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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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一) 作者:西安离婚律师 刘长洪主任律师 禁止转载 【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02年5月结婚,结婚后双方达成《夫妻忠诚协议》,协议约定任何一方有婚外情,就应当相对方赔偿30万元。2003年王某发现张某有婚外情,随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张某支付30万元。   某法院判决《夫妻忠诚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并判令张某向王某支付30万元的赔偿金。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向王某支付25万元。(有类似的另一案例,另一地法院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百家争鸣】   正方观点:《夫妻忠诚协议》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因此当然有法律效力,应受法院保护。   反方观点: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但这只是法律和道德的价值取向,婚姻不是契约,《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而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对人身关系的约束,夫妻之间只能对财产进行约定,不能对人身进行限制。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人格权应当高于“忠诚原则”,所以《夫妻忠诚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评析】   由于法律对此无规定,学术界对此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对此认识也不一致,判决结果也不一致。因此有的省份或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委会讨论,明确了类似《夫妻忠诚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为审判提供参考依据。在法律没有对此明确规定之前,各对夫妻签订忠诚协议时,还是应当慎重考虑,因为签订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尚不定,且会影响到夫妻感情;不要让金钱因素掺入到婚姻感情之中,互相忠诚和尊重需要夫妻间理解和道德支持,不是靠金钱制约,婚姻需要理性处理和柔情呵护,一旦婚姻和金钱挂钩,婚姻就变味、变质,甚至会加速破裂。可以采取其他变通的方式,比如约定婚后的某财产归一方所有,以保护无过错该方的财产权益,尽量与感情事宜脱钩。特别提示,涉及不动产的,一定过户,至少要公证,否则是可以撤销的。(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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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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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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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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