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新建律师亲办案例
招聘与录用常见法律风险解读
来源:吴新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4
浏览量:2158

一、招聘广告的效力问题

1、招聘广告中职位、待遇等描述是否会构成对员工的有效承诺

答:从法律上讲,一般认为,招聘广告像其他商业广告一样,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最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法律效力,后者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给予员工的待遇等内容非常明确,不排除可能会被认定为要约,产生一定法律效力。所以,我们要注意:招聘广告一般应当符合实际情况,不应夸大其词。有关待遇最好不要太明确具体。或者写明“具体薪资福利及待遇,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又或者写明“具体薪资面议”。既然在招聘广告中职位、待遇等概括性描述没有法律效力,那么招聘广告中的有关描述与双方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同时,也就应该以劳动合同为准。

2、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法律后果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服务就业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条、第6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同时规定,有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除了行政责任外,用人单位还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即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对当事人如造成损害,应得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6条也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如果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5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避免就业歧视

1、就业歧视的表现

答:只要是用人单位要求的招聘条件与岗位本身的需要无关,该招聘行为即可能构成歧视。比如招聘一名普通会计,却要求硕士以上学历,那么就构成学历歧视。下面是一个常见的歧视现象列表,HR应尽量避免:

招聘广告中的某些要求

可能涉嫌的就业歧视类型

限本市户口

户籍歧视

限城市户口

歧视农村劳动者

年龄20岁到30岁,未婚

年龄歧视;婚育歧视

只招男性,178cm以上

性别歧视;身高歧视

招会计一名,硕士以上学历

学历歧视

乙肝不录用

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拒绝录用残疾人

歧视残疾人

2、就业歧视案件司法实务

答:①就业歧视纠纷的案由是什么:有的法院要求先申请劳动仲裁后,如果劳动仲裁委不受理,法院才会受理;有的法院则以特殊侵权直接受理立案。②认定存在就业歧视的救济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劳动者的物质利益的损害,目前实务中就业歧视的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往往还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赔礼道歉。

3、避免就业歧视的关键环节

①招聘广告:避免使用涉嫌歧视的语言;

②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中对招聘员工的要求不能有涉嫌就业歧视之处;

③录用通知书:不能要求入职员工提供与上岗无关的手续;

④体检:一是体检的顺序要注意,先体检,符合要求之后再向应聘者发录用通知书,办理入职手续。二是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体检的项目不能包括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俗称两对半)。否则即可能构成对体检人员的就业歧视,以及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⑤面试环节: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应提供对平等就业的认识,避免在与应聘人员的接触中出现就业歧视的言行。

三、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

1、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的区别

答:招聘条件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即可。录用条件虽然也由用人单位制定,但必须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确认后,方对其生效。

2、如何设定录用条件

答:用人单位可在招聘广告中、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中、规章制度中、单独的录用条件确认函等列明录用条件。

四、入职前审查

1、年龄:未满16周岁二工作的,谓之童工,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是否与元代为解除劳动关系

3、身体健康状况

4、应聘者是否处在竞业限制期间和竟业限制范围

5、应聘者的身份、学历、有关资格证书等信息

五、告知义务

1、审核应聘者的身份、学历、资格、技能等证书证件,收集其复印件,并且在复印件上要求应聘者签名,写上“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有应聘者亲笔填写入职登记表。

3、在劳动合同中加入告知条款。

六、录用通知书

1、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书上应如何避免风险

答:①如果不是十分有必要,可不必发出录用通知书,直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其前来报到即可;②确需录用该员工的前提下,才发出录用通知书;③录用通知书应附期限限制,应要求报到时提供有关材料,要求应聘者在一定期限之前邮寄回执,否则视为放弃该职位;④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如无必要,可模糊一些;⑤名称最好不要叫做“试用通知书”,也不要在内容中提到试用期,因为违法约定试用期会引发双倍的工资的赔偿责任;⑥有人提出,将录用通知书改为“工作邀请函”,将其法律性质定位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这种做法从法律上讲是成立的,但可能会让应聘者觉得太含糊其辞,甚至觉得该公司缺乏诚意,因而吸引不到更优秀的应聘者前来报到。⑦有的用人单位进一步在录用通知书里规定了劳动者一方的违约责任。这种做法是合法有效的(前提是劳动者确实邮寄回了签署的通知)。因为这是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约定的违约金,不受《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限制。

2、如果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不愿意聘用该应聘者,或不愿意以录用通知书上的条件聘用,该怎么办?

答:①协商解决,避免争议;②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可以与应聘者签订一个短期的劳动合同(劳动法中,对于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没有限制),或者签订一个较长期的劳动合同但合法约定试用期。若采用后一种方法,则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代价是用人单位需依据《劳动合同法》谨慎操作方能合法,操作相对复杂。

以上内容由吴新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吴新建律师咨询。
吴新建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6好评数1
虞山北路7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新建
  • 执业律所:
    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26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苏州
  • 地  址:
    虞山北路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