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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变更的方式与条件
来源:苏镇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3
浏览量:1431

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变更的方式与条件

    

    夫妻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求,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

    一、协议变更: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无需到人民法院诉讼变更。如涉及子女户籍迁移问题由双方配合到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咨询、办理相关手续。

    离婚后的男女双方应签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有: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方式;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次数和具体探望时间及探望方式。为防止变更抚养关系后发生其他争议,双方可以对变更抚养关系协议进行公证,但公证不是法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必经程序。有些当事人在咨询时经常会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婚姻登记机关只受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婚姻登记机关则不予受理。

    二、诉讼变更:

  离婚后的男女双方如对子女抚养关系变更不能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而是基于后悔当初想迅速离婚而放弃子女抚养权,放弃子女抚养权后每天都想见到子女,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认为自己有能力抚养子女,或者认为对方没有尽到相应的抚养子女的义务等原因,希望能通过诉讼方式将子女抚养权变更过来。但是当事人因没有提供子女由对方行使抚养权对子女的生活、学习、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据而最终败诉。本人曾代理过多起这样的案件,其中一起为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由自己行使,但其在庭审中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有关婚生女随我的当事人生活明显不利的证据,没有提供我的当事人患有法律规定的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同时也没有提供我的当事人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证据,只是证明自己的工资收入高于我的当事人,认为其更有能力抚养子女。本案最终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条件从而导致其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所以,主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方当事人如以诉讼变更的方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举证,证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具备法定变更条件,否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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