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锋律师亲办案例
会见小记
来源:王献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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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到曲周县看守所会见,顺利的办完登记手续后,找了一间会见室等待当事人到来。足足等了二十分钟,还不见人过来,于是问工作人员,答复说:你们是新刑诉法实施后的第一例会见,已经请示领导,看有什么交待,领导正开会,要等一会儿,工作人员还说了一句非常抱歉之类的话。于是等半个小时过去了,还没结果。一会儿,院里来了一辆警车,下来两个人,一看有些面熟,原来是办案单位的“民警”。其中一个矮胖的的人下车就说喊了一声:可以会见了。我还不认为是与我说话,后来确信是告知我可以会见。
      会见室,我们两个律师准备工作,刚才的两个“民警”和另外一个人一块儿也进来了,看样子没有离开的阵势,我想,不会是来监听的吧?就故作吃惊的问“你们是要派员监听吗”?其中一个戴眼镜的说:领导派我们过来了。意思是明确要临场监督。我说,新刑诉法实施了,这个案子不该派员,你们这样不符合规定啊。戴眼镜看我提出异议,仿佛恍然大悟,反问:新刑诉法是这么规定的吗?然后勉强的出去了。另外的两个没有说话也跟着出去了。
      会见中,由于会见室的门坏了,已经拖着地,不容易关上,会见过程中门一直敞着。突然,发现对面当事人的眼神有些诧异,仿佛看到我身后的什么。我回头一看,一个矮胖的“民警”就在正门口站着。他的眼睛正严肃的瞅着当事人,好像当事人要向我们吐露的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他站在我身后三四米远的地方,我故意提高嗓门“老兄,你在监听我们吗?”,这句话他听见了,连忙说:我什么也听不见。边说边扭头向一旁走去。据说,这次他走后,三人便离开了看守所。
      刑诉法已经实施快两个月了,怎么可能是第一例,只是等办案单位过来的借口罢了。虽然如此,但是这个工作人员的态度始终是很好的,热情而诚恳。可能只是执行着单位的一些规定,为服从或者掩饰而这么说吧。至少说明,这之前,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这里公安是要派员的。后来的三个“民警”在律师的提醒下没有继续监听,也许也是一种进步吧。实际也不难看出,“民警”们好像也不是多愿意过来监听,也是服从着一个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命令罢了。但愿,这些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命令少在执法机关产生,但愿我们刑诉法的立法精神能够深入执法者之心,特别是领导者之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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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献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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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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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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